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主持人资格
字数 969 2025-12-20 05:23:57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主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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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定位
税收核定听证主持人,是指在税务机关组织的听证程序中,负责主持听证活动、引导程序进行、维持听证秩序并保障各方程序性权利的中立人员。其并非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决定者,核心角色是程序的主持与协调者,确保听证公正、有序。 -
法定资格要件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税务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必须满足法定资格要求:- 身份要求: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听证主持经验。
- 独立性要求:必须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未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保证其中立立场。
- 专业性要求: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听证程序规则,具备引导调查与辩论、判断证据关联性、控制程序节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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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与权限
听证主持人在程序中的具体权责包括:- 程序主导权:宣布听证开始与结束,告知权利义务,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终止。
- 秩序维护权:维持听证纪律,对违反纪律者予以警告或制止,必要时可责令退出。
- 调查引导权: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
- 证据审查权(程序性):接受并组织展示证据,听取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形式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初步程序性把控(但不对实体证明力作出最终判断)。
- 建议权:听证结束后,应独立撰写听证报告,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处理建议提出意见,供最终决定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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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保障与回避制度
为确保公正性,对听证主持人设有严格的独立性保障机制:- 职能分离原则:主持人不得同时是案件的调查人员或最终决定人员。
- 回避制度:主持人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情形(如近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联等),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 单方接触禁止:主持人不得在听证程序外,单独与案件调查人员或当事人就案件实质内容进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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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瑕疵的法律后果
若听证主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或应回避而未回避,将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 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听证程序本身违法。
- 决定效力影响:以此为基础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重做。
- 权利救济:当事人可据此在复议或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作为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