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字数 1813 2025-12-20 05:29:11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这一概念。
第一步:基本概念定义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要是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查验、分析、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环节,而是贯穿于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官评议心证形成的动态过程,其核心目的是确保据以定案的鉴定意见科学、可靠。
第二步:为何要进行专门审查与认定——其必要性
鉴定意见并非“科学的判决”,它本质上是一种由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提出的推断性意见证据。其科学性、客观性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存在出错的可能。例如:
- 主观性:依赖于鉴定人的个人知识、经验和技术水平。
- 过程风险:检材的污染、遗失或标识错误;鉴定设备的不准确;鉴定方法不科学或已过时。
- 程序瑕疵:鉴定机构/鉴定人无资质;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鉴定过程违反技术操作规范。
因此,法律要求办案人员不能盲目采信,必须进行严格的、独立的审查判断。
第三步:审查与认定的核心内容——“两性”审查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围绕其 “证据能力” 和 “证明力” 两个方面展开,遵循先审查证据能力、再判断证明力的逻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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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能力审查(合法性审查):判断该鉴定意见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 鉴定主体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专门知识,是否在鉴定机构执业,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而未回避。
-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样本)的提取、保管、送检链条是否完整、可靠;委托鉴定手续是否完备;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 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有鉴定人签名、盖章,是否注明鉴定过程、依据和明确结论。缺少签名或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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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力审查(可靠性/关联性审查):在确认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判断该鉴定意见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 科学可靠性: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是否科学、成熟、可靠;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先进、准确;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是否严谨、充分。
- 结论的明确性与关联性: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明确、唯一,是否存在多解性;该结论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关联。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鉴定意见是否与案内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互矛盾,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四步:审查与认定的关键方法——实质性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了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要求,这是审查认定的关键环节。
- 通知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出庭质证内容:鉴定人出庭后,需说明鉴定的依据、过程和结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庭可以通过提问,核实鉴定人的专业能力、检材情况、方法选择等核心问题。
- 专家辅助人参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性质疑。这极大地增强了质证的对抗性和专业性,是“审查与认定”机制的重要支撑。
第五步:认定后的结果——采信与排除
经过全面审查后,法庭将对鉴定意见作出最终认定:
- 予以采信:经审查确认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力,且内容科学可靠、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庭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 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存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定的严重违法或不可靠情形时,如:鉴定机构/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检材来源不明或遭污染、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补正、鉴定方法明显错误、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等,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补充或重新鉴定:对于存在瑕疵但可以补正的(如形式欠缺),或现有鉴定意见不明确、不充分,当事人有合理异议的,法庭可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总结:“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是一个动态、专业的司法过程,它通过严格的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的法庭对抗性质证,将“科学证据”置于法律程序的监督之下,旨在防范错误,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中立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它是连接科学证据与法律裁判的关键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