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字数 1928 2025-12-20 05:50:03

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1. 基础概念:什么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人为干预或制造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虚假繁荣或低迷,诱导或致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操纵”扭曲市场的正常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简单说,它就像一场“骗局”,操纵者“导演”了市场走势的假象。

  2. 核心特征与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市场操纵,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以中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 主观故意: 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扭曲市场,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其主要动机。
    • 客观行为: 实施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操纵手段或方法。这是认定操纵行为的关键。
    • 行为后果/可能性: 该行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现实可能性。在有些认定标准下,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了价格或交易量的显著变化,只要该行为本身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可。
    • 因果关系与欺诈性: 行为的本质是欺诈市场,通过制造虚假的市场信号(价格、交易量、供求关系等),诱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其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投资者基于真实信息进行决策的市场基础。
  3. 主要行为类型(操纵手段)
    这是理解市场操纵的重点。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例如,通过大量、连续的买卖,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推高或打压股价。
    • 约定交易操纵(又称“对敲”):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通常是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或与合谋者之间进行,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
    • 自买自卖操纵(又称“洗售”):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是“对敲”的一种特殊形式,核心特征是交易的实际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 蛊惑交易操纵: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通常先散布利好或利空谣言,然后利用市场反应进行反向操作获利。
    • 抢帽子交易操纵: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自己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常见于证券分析师、财经评论员等,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市场后“收割”散户。
    • 虚假申报操纵(又称“幌骗”):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例如,在买卖盘队列中挂出巨量订单制造支撑或阻力假象,随后迅速撤单。
    • 跨市场、跨期现操纵: 利用不同市场(如现货与期货市场)或不同期限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在一个市场进行操纵,以在另一个市场获利。
    • 其他操纵手段: 通过“盘后交易”、利用技术优势(如高频交易算法)等进行的新型操纵行为也受到监管关注。
  4. 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旦被认定构成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 行政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如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一定金额的,处以高额定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 市场禁入: 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可以对责任人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民事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5. 监管实践与难点

    • 发现与取证难: 操纵行为通常隐蔽、复杂,涉及多个账户、多种手法,并与正常交易行为混杂,调查取证技术要求高。
    • 新型操纵的挑战: 随着算法交易、程序化交易、跨境交易等的发展,出现了更多技术化、隐蔽化的新型操纵模式,对监管的前瞻性和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 主观故意的认定: 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故意”是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模式、交易数据、资金关联、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推定。

总结而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是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违法行为。理解它,需要从其欺诈市场、扭曲价格的核心本质出发,掌握其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并认识到法律对其严厉的惩戒态度。监管机构也持续在升级监管科技,以应对不断演变的操纵手法,维护市场秩序。

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基础概念:什么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人为干预或制造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虚假繁荣或低迷,诱导或致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操纵”扭曲市场的正常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简单说,它就像一场“骗局”,操纵者“导演”了市场走势的假象。 核心特征与构成要件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市场操纵,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要件(以中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主观故意: 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扭曲市场,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其主要动机。 客观行为: 实施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操纵手段或方法。这是认定操纵行为的关键。 行为后果/可能性: 该行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现实可能性。在有些认定标准下,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了价格或交易量的显著变化,只要该行为本身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可。 因果关系与欺诈性: 行为的本质是欺诈市场,通过制造虚假的市场信号(价格、交易量、供求关系等),诱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其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投资者基于真实信息进行决策的市场基础。 主要行为类型(操纵手段) 这是理解市场操纵的重点。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例如,通过大量、连续的买卖,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推高或打压股价。 约定交易操纵(又称“对敲”):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通常是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或与合谋者之间进行,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 自买自卖操纵(又称“洗售”):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是“对敲”的一种特殊形式,核心特征是交易的实际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蛊惑交易操纵: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通常先散布利好或利空谣言,然后利用市场反应进行反向操作获利。 抢帽子交易操纵: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自己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常见于证券分析师、财经评论员等,利用自身影响力引导市场后“收割”散户。 虚假申报操纵(又称“幌骗”):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例如,在买卖盘队列中挂出巨量订单制造支撑或阻力假象,随后迅速撤单。 跨市场、跨期现操纵: 利用不同市场(如现货与期货市场)或不同期限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在一个市场进行操纵,以在另一个市场获利。 其他操纵手段: 通过“盘后交易”、利用技术优势(如高频交易算法)等进行的新型操纵行为也受到监管关注。 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旦被认定构成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行政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如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一定金额的,处以高额定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市场禁入: 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可以对责任人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监管实践与难点 发现与取证难: 操纵行为通常隐蔽、复杂,涉及多个账户、多种手法,并与正常交易行为混杂,调查取证技术要求高。 新型操纵的挑战: 随着算法交易、程序化交易、跨境交易等的发展,出现了更多技术化、隐蔽化的新型操纵模式,对监管的前瞻性和技术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主观故意的认定: 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故意”是司法和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模式、交易数据、资金关联、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据综合推定。 总结而言,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是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违法行为。理解它,需要从其欺诈市场、扭曲价格的核心本质出发,掌握其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并认识到法律对其严厉的惩戒态度。监管机构也持续在升级监管科技,以应对不断演变的操纵手法,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