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
字数 1561 2025-12-20 06:26:33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诉讼请求的单纯合并,也称“普通合并”或“并列合并”,是诉的客观合并的一种最基本形态。它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个原告针对同一个被告,基于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提出了数个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对这些请求全部作出裁判。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并的数个请求之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没有主从、牵连或选择关系,它们仅仅是基于程序经济的考量被置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
第二步:构成要件
要构成合法的单纯合并,必须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一般要件,具体包括:
- 主体同一性:数个诉讼请求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
- 管辖同一性:受诉法院对合并提起的各个诉讼请求,都必须具有管辖权(包括共同管辖或由其中一个请求产生的牵连管辖)。
- 程序同一性:数个诉讼请求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如都是普通程序或都是简易程序)。如果一个应适用普通程序,另一个应适用特别程序,则不能合并。
- 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这种合并。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预备合并的区别:预备合并中,原告提出的数个请求有先后顺序,只有在主位请求不被支持时,才请求法院就备位请求进行裁判。而单纯合并中的数个请求是并列的,原告请求法院对每一个都进行审理和判决,没有主次或条件关系。
- 与选择合并的区别:选择合并中,原告提出的数个请求是供法院或对方选择其中之一来履行的,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单一且可替代的。单纯合并中,原告的目的是要求实现全部或数个独立的请求。
- 与基于同一事实的请求合并的区别:后者可能基于一个自然事实或法律行为产生多个法律效果(如基于一个侵权行为同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请求虽然在事实上关联,但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一个诉讼标的(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下的不同项目。而单纯合并通常指诉讼标的本身是独立的(如一个基于买卖合同的付款请求,与另一个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房屋请求)。
第四步:审理与裁判方式
- 合并审理:法院对合并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包括证据调查、事实认定和法庭辩论。
- 分别辩论与裁判的可能性:虽然合并审理是原则,但基于诉讼效率或案件复杂程度的考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其中部分请求进行分别辩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某个请求的审理因等待其他程序结果(如另案鉴定、行政决定)而需要长时间停滞,法院也可就该部分作出先行判决(部分判决),而不必等待全部请求查明。
- 裁判形式:法院应对每一个诉讼请求分别作出认定,并在判决主文中分别列明。判决结果可以是全部支持、全部驳回,或部分支持部分驳回。各个请求的胜败互不影响。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意义
- 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将多个独立的纠纷集中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可以避免分别起诉、分别开庭、分别裁判所带来的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
- 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告可以一次性解决与同一被告之间的多个纠纷,减少了诉累。
- 防止矛盾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相关但独立的请求,有助于统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因分别审理可能产生的裁判矛盾。
- 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体现了民事诉讼追求纠纷解决彻底性和经济性的理念。
第六步: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原告的选择权:是否采用单纯合并的方式提起诉讼,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也可以选择分别起诉。
- 法院的审查权:法院在受理时会审查是否符合合并要件。对于不符合要件(如管辖不同、程序不同)的合并,法院可能裁定要求原告对不适格的部分另行起诉,或者在有牵连管辖等法定情形时取得管辖权后继续审理。
- 诉讼费用的影响:合并起诉通常按标的总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可能高于分别起诉的费用总和,这是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权衡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