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中的“当地成分要求”
第一步:词条的宏观定位与协议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将这个术语置于其所属的法律框架中。您提到的“当地成分要求”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协议)所明确禁止的一项核心投资措施。
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处理的是那些可能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该协议的核心理念是:东道国为吸引或管理外国投资而采取的一些特定法规要求,可能会违背WTO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中的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3条)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GATT第11条)。因此,TRIMs协议旨在将这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约束之下。
第二步:对“当地成分要求”概念的具体解释
“当地成分要求”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一种常见履行要求。它指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在其当地生产的产品中,必须含有一定最低比例(价值或数量)的当地来源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服务。例如,规定“在本国销售的汽车,其总价值的60%必须来自国内采购的部件”。
这种要求的本质,是强制外国投资者从东道国国内(而非国际市场)购买投入品。它不同于一般性的产业政策,而是直接与外国投资企业的生产运营挂钩的特定要求。
第三步:分析其为何被TRIMs协议禁止——法律逻辑连接
这是理解的关键。TRIMs协议本身并未创造新的实体规则,而是通过一个《解释性清单》,将某些投资措施与GATT的现有条款挂钩,从而认定其违法。对于“当地成分要求”,其违法性逻辑链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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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第3条第4款):GATT第3条要求,一旦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并缴纳完关税后,其在销售、购买、运输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当地成分要求强制企业购买国产品,实际上是对使用进口零部件或材料设置了障碍。这导致使用进口投入品的企业处于竞争劣势,等同于给予了国产品更优惠的待遇,因此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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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1条第1款):该条款原则上禁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虽然没有直接对进口数量设限,但它通过强制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品,间接地限制了企业自由进口所需投入品的数量,构成了一种“与进口限制挂钩”的措施,因此被认为违反了第11条。
TRIMs协议的《解释性清单》明确将“无论以何种形式,规定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的措施,列为与GATT第3条第4款或第11条第1款不符的禁止性措施。
第四步:协议禁止的具体形式与例外
TRIMs协议禁止的不仅是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当地成分要求,还包括那些具有强制执行力、通过合同或许可证附加条件等形式出现的强制性或可执行性要求。例如,以获得税收优惠、补贴或经营许可为条件,要求企业达到一定的本地采购比例,这同样属于禁止之列。
然而,协议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为保护公共道德、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等目的所必需的措施。
- GATT第21条安全例外: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相关条款:根据该协议给予的补贴,如果其附带的条件不构成TRIMs协议禁止的履行要求,则可能被允许。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案例
理解“当地成分要求”的禁止性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对WTO成员方的约束:WTO成员方有义务在其法律法规中取消所有被TRIMs协议禁止的措施。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曾被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来取消这些措施。
- 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该规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武器,可以挑战东道国那些扭曲贸易、增加其运营成本的投资限制措施。
- 争端解决案例: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多起案件涉及对当地成分要求的指控。例如,在“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某些措施案”、“印度—影响汽车产业的某些措施案”以及近年来的“印度—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相关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印度要求太阳能发电企业必须购买和使用本国生产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政策,构成了被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TRIMs协议和GATT相关规定。
总结:TRIMs协议中的“当地成分要求”是一个连接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键概念。它并非被凭空禁止,而是因为其强制外国投资者优先采购国产品的特性,扭曲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直接违反了WTO货物贸易的核心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和自由贸易原则(取消数量限制)。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多边贸易体系约束投资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供应链和市场效率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