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电子证据的固定与真实性认定
字数 1348 2025-12-20 06:57:56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电子证据的固定与真实性认定

首先,电子证据的固定。这是指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和法定程序,将存在于数字设备或网络中的、易被篡改或灭失的电子数据,转化为能够稳定呈现和长期保存的载体形式,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核查性。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工作沟通的微信/钉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OA系统记录、电子考勤数据、音视频文件等。固定方法主要有:1. 自行取证与固证:当事人可对电子设备界面进行录屏或全程录像,清晰展示从设备开启到打开特定应用、调取目标数据的全过程,确保记录链完整。2. 公证固证: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员监督操作过程并将数据刻录至光盘等物理介质,出具公证书,这是效力最强的固证方式。3. 第三方平台协助:可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腾讯、阿里巴巴)申请出具相关数据的证明文件。4. 仲裁庭或法院取证: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调取。

其次,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这是指仲裁庭对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未经篡改所作的审查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认定通常围绕以下方面:1. 来源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可靠,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手段。例如,企业ERP系统的日志记录是否由系统自动生成。2. 内容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本身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这常需结合其他证据印证。3. 管理链的完整性:审查从证据收集、固定到提交的整个保管链条是否连续,有无中断,各环节责任人是否明确,能否确保数据未被篡改。例如,自行录屏的视频文件,其生成时间、哈希值校验是否一致。

接着,结合劳动争议场景的具体审查要点。仲裁庭会特别注意:1. 身份关联性:电子数据中的账号、昵称、头像等能否与特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需结合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聊天内容中的身份信息、甚至后续的语音通话等方式综合认定。2. 形成时间的合理性:电子数据生成的时间是否与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逻辑相符。例如,加班审批邮件的时间戳是否在工作时间内。3. 数据的完整性: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片段化,有无刻意截取。例如,提交部分聊天记录,对方可能主张上下文被断章取义。4. 用人单位系统数据的审查:对于用人单位单方保管的电子考勤、审批流程等数据,如其系统日志完整、权限管理严格、且无相反证据,一般推定其真实性;但若劳动者提出合理质疑(如系统曾被修改),用人单位需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最后,真实性存疑时的处理与补强。当一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有根据的异议时,提出该证据的一方需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说明。若无法补强,该证据可能不被采信。补强方式包括:1. 申请鉴定:就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剪辑、修改等申请司法鉴定。2. 提供辅助证据:提供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如就同一事项的书面确认、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3. 当庭演示:在仲裁庭主持下,使用原始设备或特定环境登录、演示,以验证证据的生成和调取过程。仲裁庭将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最终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电子证据的固定与真实性认定 首先, 电子证据的固定 。这是指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和法定程序,将存在于数字设备或网络中的、易被篡改或灭失的电子数据,转化为能够稳定呈现和长期保存的载体形式,以确保其作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核查性。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工作沟通的微信/钉钉聊天记录、电子邮件、OA系统记录、电子考勤数据、音视频文件等。固定方法主要有:1. 自行取证与固证 :当事人可对电子设备界面进行录屏或全程录像,清晰展示从设备开启到打开特定应用、调取目标数据的全过程,确保记录链完整。2. 公证固证 :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员监督操作过程并将数据刻录至光盘等物理介质,出具公证书,这是效力最强的固证方式。3. 第三方平台协助 :可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腾讯、阿里巴巴)申请出具相关数据的证明文件。4. 仲裁庭或法院取证 :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调取。 其次,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这是指仲裁庭对提交的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未经篡改所作的审查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认定通常围绕以下方面:1. 来源真实性 :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可靠,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手段。例如,企业ERP系统的日志记录是否由系统自动生成。2. 内容真实性 :审查电子数据本身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这常需结合其他证据印证。3. 管理链的完整性 :审查从证据收集、固定到提交的整个保管链条是否连续,有无中断,各环节责任人是否明确,能否确保数据未被篡改。例如,自行录屏的视频文件,其生成时间、哈希值校验是否一致。 接着, 结合劳动争议场景的具体审查要点 。仲裁庭会特别注意:1. 身份关联性 :电子数据中的账号、昵称、头像等能否与特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需结合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聊天内容中的身份信息、甚至后续的语音通话等方式综合认定。2. 形成时间的合理性 :电子数据生成的时间是否与争议事实发生的时间逻辑相符。例如,加班审批邮件的时间戳是否在工作时间内。3. 数据的完整性 :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片段化,有无刻意截取。例如,提交部分聊天记录,对方可能主张上下文被断章取义。4. 用人单位系统数据的审查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保管的电子考勤、审批流程等数据,如其系统日志完整、权限管理严格、且无相反证据,一般推定其真实性;但若劳动者提出合理质疑(如系统曾被修改),用人单位需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最后, 真实性存疑时的处理与补强 。当一方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有根据的异议时,提出该证据的一方需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说明。若无法补强,该证据可能不被采信。补强方式包括:1. 申请鉴定 :就电子数据是否经过剪辑、修改等申请司法鉴定。2. 提供辅助证据 :提供其他证据形成印证,如就同一事项的书面确认、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3. 当庭演示 :在仲裁庭主持下,使用原始设备或特定环境登录、演示,以验证证据的生成和调取过程。仲裁庭将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