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收缴程序
字数 2184 2025-12-20 07:50:26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收缴程序

  1.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性质区分
    在行政处罚领域,“追缴违法所得”与“收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是两个紧密相关但法律性质不同的概念。理解“追缴与收缴程序”的起点,必须准确区分二者:

    • 追缴: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查明并认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的过程。其核心在于“认定”和“作出决定”,是行政调查和裁量的结果,最终体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一项内容,例如“没收违法所得XXX元”。追缴是法律责任的确定。
    • 收缴:通常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决定书中确定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实际收回国有的执行行为。例如,将违法经营获取的现金、非法销售的商品价款等实际收归国库。收缴是法律责任的实现。在部分法律语境下,“收缴”也可能用于对特定违禁品、非法财物的先行处置。本词条主要探讨前者,即与“追缴决定”相衔接的、为实现“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收缴程序”。
  2. 第二步:违法所得追缴的决定程序
    这是程序的“前端”,决定了收缴的标的和范围。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调查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来确定“追缴”内容:

    • 调查取证: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明违法所得的存在、具体金额、与违法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这通常需要调取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合同、交易记录、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计算与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这通常涉及计算总收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扣除必要的成本(如“成本不扣除”是原则,但在特定领域如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领域可能存在特殊规则)。
    • 告知与听取意见:行政机关在作出含有没收违法所得内容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就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金额认定、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 作出决定:在充分调查、复核当事人意见后,行政机关在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这是“追缴”行为的法律文书载体。决定书中必须说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3. 第三步:违法所得收缴的执行程序(后端与实现)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进入收缴执行阶段。该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执行合法、有效。

    • 生效与履行期: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履行期(通常为15日)内,应自动履行,将违法所得款项缴至指定国库账户。此为“自动履行收缴”。
    • 履行催告: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违法所得和可能产生的罚款),明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设定一个合理的自动履行期限(通常为10日)。催告是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
    • 收缴方式
      1. 当事人自行缴纳:当事人按照决定书或催告书要求,将款项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2. 划拨:对于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金融机构协助划拨。
      3. 拍卖或变卖:如果违法所得已转化为其他财物,或没收的标的是实物,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可依法对这些财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变卖需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程序、评估、公告等规定。
    • 出具凭证: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实现收缴,行政机关在收到款项或处理财物后,必须向当事人(或处理机构)出具统一的财政票据(如《罚没款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收缴完成的凭证。
    • 执行终结:违法所得全部收缴入库,行政机关应制作执行终结的文书,并将相关凭证、记录归入案卷。执行完毕。
  4. 第四步:特殊情形与程序衔接

    • 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如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可能包含违法所得)应一并移送。最终由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依法处理(如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处罚中的“追缴决定”可能被刑事程序吸收,行政机关不再单独执行收缴。
    • 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如果拟收缴的财物涉及案外第三人(如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保护第三人合法财产,不得收缴。这通常需要通过调查、听证等程序确认。
    • 执行中止与终结:在执行收缴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死亡、丧失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追缴”(即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不服,可以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收缴”执行行为不服,通常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可针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5. 第五步:核心原则与监督

    • 罚缴分离原则:决定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违法所得的机构应当分离。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将款项缴至财政指定的代收机构(银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以防止腐败。
    • 程序法定原则:无论是追缴的认定程序,还是收缴的执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步骤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 全面监督: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收缴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截留、挪用、私分。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收缴程序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性质区分 在行政处罚领域,“追缴违法所得”与“收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是两个紧密相关但法律性质不同的概念。理解“追缴与收缴程序”的起点,必须准确区分二者: 追缴 :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 查明并认定 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的过程。其核心在于“认定”和“作出决定”,是行政调查和裁量的结果,最终体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一项内容,例如“没收违法所得XXX元”。追缴是法律责任的确定。 收缴 :通常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后 ,将决定书中确定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实际收回国有 的执行行为。例如,将违法经营获取的现金、非法销售的商品价款等实际收归国库。收缴是法律责任的实现。在部分法律语境下,“收缴”也可能用于对特定违禁品、非法财物的先行处置。本词条主要探讨前者,即与“追缴决定”相衔接的、为实现“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收缴程序”。 第二步:违法所得追缴的决定程序 这是程序的“前端”,决定了收缴的标的和范围。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调查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来确定“追缴”内容: 调查取证 :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以证明违法所得的 存在、具体金额、与违法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这通常需要调取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合同、交易记录、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计算与认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这通常涉及计算总收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扣除必要的成本(如“成本不扣除”是原则,但在特定领域如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领域可能存在特殊规则)。 告知与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在作出含有没收违法所得内容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拟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就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金额认定、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作出决定 :在充分调查、复核当事人意见后,行政机关在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明确载明“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这是“追缴”行为的法律文书载体。决定书中必须说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第三步:违法所得收缴的执行程序(后端与实现)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进入收缴执行阶段。该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执行合法、有效。 生效与履行期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履行期(通常为15日)内,应自动履行,将违法所得款项缴至指定国库账户。此为“自动履行收缴”。 履行催告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应当 首先 向当事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违法所得和可能产生的罚款),明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设定一个合理的自动履行期限(通常为10日)。催告是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 收缴方式 : 当事人自行缴纳 :当事人按照决定书或催告书要求,将款项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划拨 :对于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裁定并通知金融机构协助划拨。 拍卖或变卖 :如果违法所得已转化为其他财物,或没收的标的是实物,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可依法对这些财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变卖需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程序、评估、公告等规定。 出具凭证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实现收缴,行政机关在收到款项或处理财物后,必须向当事人(或处理机构)出具 统一的财政票据 (如《罚没款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收缴完成的凭证。 执行终结 :违法所得全部收缴入库,行政机关应制作执行终结的文书,并将相关凭证、记录归入案卷。执行完毕。 第四步:特殊情形与程序衔接 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如果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可能包含违法所得)应 一并移送 。最终由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依法处理(如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处罚中的“追缴决定”可能被刑事程序吸收,行政机关不再单独执行收缴。 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如果拟收缴的财物涉及案外第三人(如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保护第三人合法财产,不得收缴。这通常需要通过调查、听证等程序确认。 执行中止与终结 :在执行收缴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死亡、丧失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追缴”(即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不服,可以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收缴”执行行为不服,通常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可针对强制执行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五步:核心原则与监督 罚缴分离原则 :决定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违法所得的机构应当分离。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将款项缴至财政指定的代收机构(银行),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以防止腐败。 程序法定原则 :无论是追缴的认定程序,还是收缴的执行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步骤的缺失都可能导致程序违法。 全面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收缴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截留、挪用、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