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
字数 1558 2025-12-20 07:55:40
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
这是一个关于禁止行为的核心概念。我们可以从最基础的定义开始,逐步深入到其复杂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操纵证券市场”,通常简称为“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它的法律定位是:一种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是《证券法》明文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核心违法行为之一。其本质是扭曲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公平交易秩序。
第二步:为何要禁止操纵市场?(危害性)
理解其危害,才能理解法律为何严格禁止。
- 侵害投资者权益:通过制造虚假价格信号,诱骗投资者进行与其本意相悖的交易,直接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
- 破坏市场功能:使得证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和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灵,市场失去效率和公信力。
- 引发系统性风险:大规模的操纵行为可能导致市场剧烈波动,积聚风险,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步:核心构成要件(如何认定?)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 行为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等。
-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即具有操纵市场的意图。过失通常不构成本罪/此违法行为。
- 行为手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操纵手段(这是最关键的部分,见下一步)。
- 危害后果/可能性: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了影响,或者有影响的可能性。实践中,只要实施了特定操纵行为,通常即可推定具有危害性,不一定要求证明实际造成了多大的价量变化。
第四步:具体的行为类型(操纵手段)
这是理解“操纵”具体如何操作的核心。根据《证券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是最传统、最典型的操纵方式,俗称“坐庄”。
- 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俗称“对敲”或“相对委托”。
- 洗售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俗称“自买自卖”。
- 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例如,编造、传播虚假利好信息拉高股价后卖出。
- 抢帽子交易操纵:(注意:此词条已单独讲过) 这里简要关联: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在该信息公开前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常见于“黑嘴”分析师。
- 虚假申报操纵: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趁机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获利。俗称“幌骗”。
- 特定时段操纵:在开盘集合竞价、尾市等关键时段,通过大额申报、连续申报等方式操纵开盘价或收盘价。
- 其他操纵手段: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为监管新型、变异的操纵手法留出空间。
第五步:法律责任
一旦被认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将面临严厉的多层次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证监会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巨额罚款(通常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无违法所得或不足一定数额的,处以高额定额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并可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