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字数 1988 2025-12-20 08:16:35
国际法上的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旨在限制武装冲突所产生的影响。其核心在于平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要全面理解这一领域,需从其基本原则入手,这些原则构成了所有具体规则的基础。
第一步:理解国际人道法的两大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在探讨原则前,必须先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框架。
- 日内瓦法体系:核心是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即不直接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如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平民)。其主要法律文件是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和2005年的《附加议定书》。
- 海牙法体系:核心是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关于交战各方实际作战行为的规则。其主要法律渊源包括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以及一些专门条约(如《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
- 适用范围: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不适用于和平时期的内部紧张或骚乱。它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两个或以上国家间的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政府武装与有组织武装团体之间或此类团体之间的持久武装暴力)。
第二步:掌握区分原则
这是国际人道法的首要基石性原则。
- 核心内涵:冲突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区分“战斗员”与“平民”,以及区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攻击只能针对战斗员和军事目标。
- 战斗员:指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失去战斗力(如伤者、投降者)的战斗员应立即受到保护。
- 平民:除非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并在直接参与期间,否则享有免受攻击的保护。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即不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或民用物体的攻击。
- 军事目标: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且在当时情况下将其全部或部分摧毁、缴获或使其失效能带来明确的军事利益。
第三步:掌握预防不必要痛苦原则
此原则是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 核心内涵: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的武器和作战方法。即使攻击的是合法军事目标,所使用的手段也必须与其追求的具体军事利益相称。
- “军事必要”的限制:虽然军事必要允许采取必要措施击败敌人,但该权利并非无限制,它必须受国际人道法的约束。不能以“军事必要”为借口违反区分原则或造成不必要痛苦。
- 具体体现:例如,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达姆弹(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子弹)、以及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
第四步:掌握比例原则
此原则在攻击可能对平民造成附带损害时适用,是对区分原则的必要补充。
- 核心内涵:禁止发动预计可能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民用物体受损,且此等损害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攻击。
- 适用场景:当一个军事目标位于人口稠密区,攻击它必然会导致平民伤亡时,指挥官必须进行“比例性评估”。如果预计的附带平民损害远远超过摧毁该目标所能获得的军事利益,则必须放弃或暂停攻击。
- 与区分原则的关系:区分原则是定性的(“能不能打”),比例原则是定量的(“打的值不值”)。即使攻击目标本身是合法的军事目标(遵守了区分原则),也可能因违反比例原则而成为非法攻击。
第五步:掌握人道原则
这是贯穿国际人道法的总括性原则。
- 核心内涵: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情况下对处于其控制下的人员给予人道待遇,尊重其基本人格尊严。
- 具体体现:
- 无歧视地适用:所有受保护人员必须在不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出身、财富等任何不利区别的基础上获得保护和待遇。
- 禁止暴行:禁止谋杀、酷刑、残伤肢体、残酷待遇、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劫持人质、未经正当审判的定罪和处决等。
- 保护特殊群体:给予妇女、儿童、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人道救援人员等特别保护。
- 与马尔顿斯条款:该条款规定,即使在没有具体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这些原则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这确保了人道原则能够填补法律空白,并推动法律发展。
第六步:理解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与实施
- 相互关联性:这些原则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例如,一次攻击必须同时满足区分原则(目标是军事目标)、比例原则(附带损害不过分)和预防不必要痛苦原则(手段合法)。
- 对指挥官和士兵的要求:基本原则要求冲突方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在计划攻击时,必须尽一切可能核实目标是军事目标;选择能减少附带损害的攻击手段和方法;在可能造成过分附带损害时取消或暂停攻击。
- 违反的后果: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个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国家也可能因相关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的循序渐进的解析,可以系统地把握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各自的内涵、适用条件及其相互联系,从而理解这一旨在为人类在最残酷的武装冲突中保留最后一丝文明与人道底线的法律体系的核心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