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心证形成过程
字数 1486 2025-12-20 08:37:36
税收核定中的心证形成过程
税收核定中的心证形成过程,是指税收核定机关(如税务机关)在调查、审查税收案件事实并作出裁断时,其内心对于待证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所进行的分析、判断和最终确信的思维活动。它并非简单的直觉或猜测,而是一个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严谨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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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心证过程始于明确需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即“证明对象”。在税收核定中,这通常涉及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应税收入金额、扣除项目真实性等具体事实问题。
- 接着需明确“谁”对这些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核定决定(如认定某笔收入应税)所依据的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而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扣除等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协力义务)。责任分配是心证活动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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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 心证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税务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通过查账、询问、调取银行记录、实地检查等方法收集各种证据,如合同、发票、账簿、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证据能力),才能进入心证考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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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证据的评价与事实认定
- 这是心证形成最关键、最复杂的阶段。税务机关需要对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价:
- 单个证据审查:判断每个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伪造、变造)、“关联性”(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以及“合法性”(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 证据综合判断:将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运用逻辑推理(如因果联系、矛盾律)和经验法则(基于日常生活或专业经验形成的普遍性规律),判断证据群在整体上能否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即极有可能如此)。
- 处理证据矛盾:当证据间存在矛盾时,需要依据证据规则(如书证优先、最佳证据规则)和逻辑经验进行取舍和权衡,确定采信哪一方证据或形成何种事实版本。
- 这个过程并非简单的“证据数量”对比,而是“证据证明力”强弱的实质判断。最终,核定人员内心对关键事实(如存在隐匿收入)形成确信(“确信为真”)或认为无法确信(“真伪不明”)。
- 这是心证形成最关键、最复杂的阶段。税务机关需要对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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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自由心证与制约原则
- 现代税收核定承认核定机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享有“自由心证”的空间,即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由核定人员基于理性自由判断。
- 但这种“自由”并非任意,受到多重严格制约:
- 论理法则:心证形成必须符合逻辑推理规则。
- 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经验必须是公认的、可靠的。
- 证据裁判原则:心证必须基于经合法调查的证据,不得臆断。
- 程序保障:如听证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阅览卷宗权等,确保心证过程能吸收当事人意见,暴露于阳光之下。
- 说明理由义务:最终作出的核定文书必须详细阐明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采信、心证如何形成的理由,使外界能够审查其推理过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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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形成结论与作出决定
- 心证过程的结果,是对案件事实状态形成内心确信。如果确信纳税义务成立且税额可确定,则作出补税、处罚等决定;如果事实真伪不明,且证明责任在税务机关,则应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决定(如不认定某项收入);如果证明责任在纳税人而其未能证明,则可能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认定。
- 整个心证形成过程及其依据,最终凝结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核定通知书》或相关决定文书中。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心证形成过程,是一个从分配证明责任开始,经历证据收集、严密逻辑分析、经验法则运用,在内心中逐步构建并确信案件事实,最终外化为法律决定的动态、理性且受约束的思维过程。它强调内心确信与外在说理、自由判断与程序制约的平衡,是确保税收核定事实认定准确性和公正性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