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动产法律适用(Application of Law to Movable Prope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字数 2449 2025-12-20 09:04:12

国际私法中的动产法律适用(Application of Law to Movable Prope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我们首先理解动产 的核心概念。在法律上,财产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而动产,是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如汽车、货物、珠宝、现金、股权等,其物理位置可以改变。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动产的归属、转让、担保、继承等问题跨越国界时,就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裁判,这个过程就是动产的法律适用

第一步:动产法律适用的传统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长期以来,解决动产物权关系的核心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 。其基本理念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适用该动产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所在地法律。这个原则的理由在于:

  1. 主权与秩序:所在地国对该物拥有实际控制和管辖权,适用其法律有助于维护当地的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
  2. 便利性:对当事人和法院而言,所在地法律通常易于查明和适用。
  3. 预期保护:交易当事人通常会预期交易受物之所在地法律管辖。

例如,一辆位于德国的汽车,其所有权的转让是否有效,传统上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第二步:传统原则的例外与演变——区分“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

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流动的频繁,动产的所在地可能频繁变动。如果僵化地适用“动产随人”或绝对的所在地法,会导致法律适用不稳定。因此,现代国际私法对动产法律适用进行了区分处理:

  1. 一般动产:对于普通的、可移动的货物、日用品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仍然是主导规则。例如,在A国购买的一批普通商品在B国被第三人主张权利,通常适用主张权利时该批商品所在的B国法律。

  2. 特殊动产:对于有特殊登记制度、价值高昂或法律地位特殊的动产,发展出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是你已学词条中“国际私法中的船舶与航空器物权”所涵盖的内容。简单复述其核心:船舶、航空器的物权,通常适用其船旗国法登记地国法,而非其物理位置所在地法,以保障其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公示性。

第三步: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动产法律适用——并入其他法律选择规则

在很多具体的涉外法律关系中,动产问题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作为该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其法律适用被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吸收”或支配。

  1. 合同中的动产:如果动产的转移是基于一个合同(如买卖合同),那么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条件等问题,通常由合同的准据法(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来支配,而不是单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就是“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律适用”的延伸。

  2. 继承中的动产: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动产的法律适用长期遵循“动产随人”的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这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定继承”和“国际私法中的遗嘱继承”词条的内容。这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在日本的存款(动产),其继承可能适用中国法(其住所地法),而非日本法(物之所在地法)。

  3. 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夫妻婚前或婚后的动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通常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可能是共同国籍国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或协议选择的法律),而非每一项动产各自的所在地法。这关联到“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

  4. 侵权中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如损坏、侵占)导致的动产损害赔偿问题,通常适用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可能是侵权行为地法或共同经常居所地法),这属于“国际私法中的侵权法律适用”范畴。

第四步:特殊类型动产的专门规则

除了船舶航空器,还有其他特殊动产:

  • 有价证券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对于记名证券,其权利可能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如公司注册地法)或证券上指定适用的法律。对于无记名证券在集中登记结算机构托管的证券(如上市公司股票),其物权问题越来越多地适用该证券账户的托管地法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以适应当代无纸化、电子化的证券交易实践。
  • 运输中的动产:即“运输中货物”。货物在跨国运输(如海运、空运)期间,其地理位置不断变化,难以确定一个稳定的“物之所在地”。对此,常见的法律适用选择包括:运输目的地法发货人(卖方)营业地法,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避免了因货物位置变动导致准据法不确定的问题。
  • 文化财产与艺术品:涉及文物的所有权和返还时,除了物之所在地法,还可能适用文物来源国法,并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如1970年 UNESCO 公约)中特殊规则的影响。

第五步: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处理

在确定了应适用的准据法后,还需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这涉及你已学过的多个基础概念:

  • 识别:首先需要对争议问题进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定性”。例如,一个关于画作所有权的争议,是识别为“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是识别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适用婚姻财产准据法,或是识别为“继承问题”适用继承准据法?定性不同,法律适用的路径完全不同。
  •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某个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这个区分本身,国际上通常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来判断。这就是“国际私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词条的内容。
  • 物权内容的范围:物之所在地法(或其他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支配:动产的所有权内容、取得和丧失方式、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如质押、留置)的设立和效力等。

总结
动产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分层的体系。物之所在地法是基础性原则,尤其适用于一般动产。但对于特殊动产(运输中货物、有价证券等)和嵌入特定法律关系(合同、继承、婚姻)中的动产,则让位于或并入更专门的法律选择规则。现代趋势是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与交易性质、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匹配,而非僵化地固守单一的所在地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先从“定性”入手,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选择正确的法律适用路径。

国际私法中的动产法律适用(Application of Law to Movable Prope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我们首先理解 动产 的核心概念。在法律上,财产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而动产,是除了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如汽车、货物、珠宝、现金、股权等,其物理位置可以改变。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动产的归属、转让、担保、继承等问题跨越国界时,就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裁判,这个过程就是 动产的法律适用 。 第一步:动产法律适用的传统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长期以来,解决动产物权关系的核心原则是 物之所在地法 。其基本理念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适用 该动产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所在地法律 。这个原则的理由在于: 主权与秩序 :所在地国对该物拥有实际控制和管辖权,适用其法律有助于维护当地的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 便利性 :对当事人和法院而言,所在地法律通常易于查明和适用。 预期保护 :交易当事人通常会预期交易受物之所在地法律管辖。 例如,一辆位于德国的汽车,其所有权的转让是否有效,传统上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第二步:传统原则的例外与演变——区分“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 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流动的频繁,动产的所在地可能频繁变动。如果僵化地适用“动产随人”或绝对的所在地法,会导致法律适用不稳定。因此,现代国际私法对动产法律适用进行了区分处理: 一般动产 :对于普通的、可移动的货物、日用品等,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仍然是主导规则 。例如,在A国购买的一批普通商品在B国被第三人主张权利,通常适用主张权利时该批商品所在的B国法律。 特殊动产 :对于有特殊登记制度、价值高昂或法律地位特殊的动产,发展出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是你已学词条中“ 国际私法中的船舶与航空器物权 ”所涵盖的内容。简单复述其核心:船舶、航空器的物权,通常适用其 船旗国法 或 登记地国法 ,而非其物理位置所在地法,以保障其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公示性。 第三步: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动产法律适用——并入其他法律选择规则 在很多具体的涉外法律关系中,动产问题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作为该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其法律适用被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吸收”或支配。 合同中的动产 :如果动产的转移是基于一个合同(如买卖合同),那么该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条件等问题,通常由 合同的准据法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来支配,而不是单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就是“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律适用 ”的延伸。 继承中的动产 :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动产的法律适用长期遵循“ 动产随人 ”的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这是“ 国际私法中的法定继承 ”和“ 国际私法中的遗嘱继承 ”词条的内容。这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在日本的存款(动产),其继承可能适用中国法(其住所地法),而非日本法(物之所在地法)。 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 :夫妻婚前或婚后的动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通常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可能是共同国籍国法、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或协议选择的法律),而非每一项动产各自的所在地法。这关联到“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 ”。 侵权中的动产 :因侵权行为(如损坏、侵占)导致的动产损害赔偿问题,通常适用 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可能是侵权行为地法或共同经常居所地法),这属于“ 国际私法中的侵权法律适用 ”范畴。 第四步:特殊类型动产的专门规则 除了船舶航空器,还有其他特殊动产: 有价证券与金融资产 :如股票、债券。对于 记名证券 ,其权利可能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如公司注册地法)或证券上指定适用的法律。对于 无记名证券 或 在集中登记结算机构托管的证券 (如上市公司股票),其物权问题越来越多地适用 该证券账户的托管地法 或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 ,以适应当代无纸化、电子化的证券交易实践。 运输中的动产 :即“ 运输中货物 ”。货物在跨国运输(如海运、空运)期间,其地理位置不断变化,难以确定一个稳定的“物之所在地”。对此,常见的法律适用选择包括: 运输目的地法 、 发货人(卖方)营业地法 ,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这避免了因货物位置变动导致准据法不确定的问题。 文化财产与艺术品 :涉及文物的所有权和返还时,除了物之所在地法,还可能适用文物 来源国法 ,并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如1970年 UNESCO 公约)中特殊规则的影响。 第五步: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处理 在确定了应适用的准据法后,还需处理一些具体问题,这涉及你已学过的多个基础概念: 识别 :首先需要对争议问题进行“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定性 ”。例如,一个关于画作所有权的争议,是识别为“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是识别为“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适用婚姻财产准据法,或是识别为“继承问题”适用继承准据法?定性不同,法律适用的路径完全不同。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某个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这个区分本身,国际上通常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 来判断。这就是“ 国际私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词条的内容。 物权内容的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或其他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支配:动产的所有权内容、取得和丧失方式、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如质押、留置)的设立和效力等。 总结 : 动产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分层的体系。 物之所在地法 是基础性原则,尤其适用于一般动产。但对于 特殊动产 (运输中货物、有价证券等)和 嵌入特定法律关系 (合同、继承、婚姻)中的动产,则让位于或并入更专门的法律选择规则。现代趋势是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 确定性、可预见性 以及与 交易性质、当事人合理预期 的匹配,而非僵化地固守单一的所在地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先从“定性”入手,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选择正确的法律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