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行使与放弃”
字数 1655 2025-12-20 09:20:06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行使与放弃”

  1. 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管辖权的行使与放弃”。在行政处罚中,管辖权的行使,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启动并实施对某一具体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决定等执法活动。简单说,就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出手管了”。而管辖权的放弃,则是指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应当履行其管辖职责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职责,实质上等同于“有权力却不去管”。这通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状态,区别于因法律明确规定(如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而将案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形。

  2. 管辖权行使的法定要求
    管辖权的行使并非随意,必须遵循法定要求:

    • 主动行使:行政机关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只要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就应当主动立案调查,无需等待当事人申请。这是其法定职责。
    • 及时行使: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调查、作出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 全面行使:对于查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不能选择性执法或遗漏处理。
    • 依法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则,确保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
  3. 构成管辖权“放弃”的典型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管辖权的不当放弃:

    • 有案不立: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线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
    • 立而不查: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停止调查,致使案件无法正常推进。
    • 查而不处:调查结束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作处理决定。
    • 以调代罚: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仅进行调解、责令改正等,而不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规避其处罚职责。
    • 不当移送:为了推诿责任或“甩包袱”,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以不正当理由移送给其他机关。
    • 消极应对协助请求:对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的管辖协助请求(如协助调查、执行等),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4. 放弃管辖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放弃管辖权,将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上级机关的监督纠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 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 对处罚决定的影响:如果因放弃管辖权(如有案不立、久拖不决)导致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将丧失处罚权,不能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国家赔偿责任:因放弃管辖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 构成渎职犯罪的风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
  5. 管辖权放弃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为了防止和纠正管辖权放弃的违法情形,法律设置了监督与救济机制: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下级机关纠正或直接指定管辖。
    • 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放弃管辖权等不作为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常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判令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即行使管辖权)。
  6.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最后,为了更准确地理解,需要区分两个概念:

    • 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移送管辖是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主动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这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而“放弃管辖权”是针对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消极不作为。
    • 与“管辖争议”的区别:管辖争议是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案有管辖权(积极冲突)或都认为没有管辖权(消极冲突),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在争议解决前,相关机关未处理案件,可能有正当理由。而“放弃管辖权”是单一机关对其明确有管辖权的案件不作为。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的行使与放弃” 概念界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管辖权的行使与放弃”。在行政处罚中, 管辖权的行使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启动并实施对某一具体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决定等执法活动。简单说,就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出手管了”。而 管辖权的放弃 ,则是指依法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应当履行其管辖职责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职责,实质上等同于“有权力却不去管”。这通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状态,区别于因法律明确规定(如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而将案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情形。 管辖权行使的法定要求 管辖权的行使并非随意,必须遵循法定要求: 主动行使 :行政机关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只要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就应当主动立案调查,无需等待当事人申请。这是其法定职责。 及时行使 :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调查、作出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全面行使 :对于查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不能选择性执法或遗漏处理。 依法行使 :必须严格遵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则,确保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 构成管辖权“放弃”的典型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管辖权的不当放弃: 有案不立 :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线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 立而不查 :立案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停止调查,致使案件无法正常推进。 查而不处 :调查结束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作处理决定。 以调代罚 :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仅进行调解、责令改正等,而不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规避其处罚职责。 不当移送 :为了推诿责任或“甩包袱”,将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以不正当理由移送给其他机关。 消极应对协助请求 :对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的管辖协助请求(如协助调查、执行等),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放弃管辖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放弃管辖权,将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不作为,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上级机关的监督纠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的影响 :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处罚决定的影响 :如果因放弃管辖权(如有案不立、久拖不决)导致超过了法定的 处罚时效 ,行政机关将丧失处罚权,不能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赔偿责任 :因放弃管辖权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构成渎职犯罪的风险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 管辖权放弃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为了防止和纠正管辖权放弃的违法情形,法律设置了监督与救济机制: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下级机关纠正或直接指定管辖。 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放弃管辖权等不作为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常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判令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即行使管辖权)。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最后,为了更准确地理解,需要区分两个概念: 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移送管辖是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主动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这是合法、正当的履职行为。而“放弃管辖权”是针对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消极不作为。 与“管辖争议”的区别 :管辖争议是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案有管辖权(积极冲突)或都认为没有管辖权(消极冲突),需要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在争议解决前,相关机关未处理案件,可能有正当理由。而“放弃管辖权”是单一机关对其明确有管辖权的案件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