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
-
基本概念
结果犯,是相对于行为犯而言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核心特征是犯罪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该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现实的、具体的危害结果。这个“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罪既遂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要素。例如,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犯罪才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未致人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与行为犯的区分
理解结果犯的关键在于将其与行为犯进行对比。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是否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犯罪即告既遂。例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捏造事实告发他人或作虚假证明的行为,犯罪即视为既遂,而不需要等待司法机关实际错误追究了他人责任。而结果犯的既遂“门槛”更高,必须等待那个特定的结果发生。 -
“危害结果”的特定性
结果犯中的“危害结果”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要求或隐含要求的、作为该罪构成要件一部分的结果。它通常具有物质性、可感知性和可测量性。例如:-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及以上):必须存在法医鉴定确认的伤害结果。
- 盗窃罪:必须实际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占有转移的结果)。
- 滥用职权罪:必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并非所有犯罪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算作结果犯的“结果”。例如,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会造成他人自由被剥夺的状态,但这属于行为本身的属性,因此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行为犯(持续犯),而其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
-
犯罪形态的体现
在结果犯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有非常清晰的判断标准,即都围绕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这一核心。- 犯罪预备:为实施能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结果尚未开始着手制造。
-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导致法定结果发生(如开枪射击但未击中,或投毒但被他人发现倒掉)。
- 犯罪中止: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 犯罪既遂:实行行为完成,并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
-
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对于结果犯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虽然实施,结果也发生,但该结果并非由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所引起,或者因果关系因异常因素的介入而中断,则行为人可能不承担该结果犯既遂的责任(可能承担未遂或其他责任)。例如,甲重伤乙,乙在去医院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交通事故这一异常、独立的原因,因果关系可能中断,甲只对故意伤害(重伤)负责,而不对死亡结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交通事故是其能预见或计划的一部分)。 -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区分结果犯与行为犯,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定罪层面: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达到既遂。对于结果犯,必须查明并证实特定危害结果的存在及其与行为的因果关系。
- 量刑层面:结果犯的损害结果通常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结果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
- 诉讼层面:在结果犯中,公诉机关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及其与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 立法层面:立法者通过将某些犯罪设计为结果犯,体现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惩罚更侧重于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的后果,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对法益侵害结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