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字数 1571 2025-12-20 10:13:38

《劳动合同法》词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1. 核心概念界定

    • “社会保险费”: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共同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强制性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五险”。
    • “依法缴纳”:指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时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 “未依法缴纳”的主要情形:通常包括(1)完全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缴纳任何险种;(2)未足额缴纳,如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基数缴费,或只为劳动者缴纳部分险种(如只缴养老、医疗,不缴失业、工伤、生育);(3)未及时缴纳,即拖欠社会保险费。
  2. 法律后果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性质:此属于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或“即时解除”权,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可立即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3. 法律后果二:行政责任与强制征缴

    • 行政责令改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 加收滞纳金与罚款: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缴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4. 法律后果三:赔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 直接损失赔偿: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或无法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养老金、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劳动者可以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未缴、少缴社保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劳动者患病自行支付的医疗费中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5. 法律后果四:面临劳动监察与信用惩戒

    •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可向社会公布。
    • 纳入失信惩戒:严重失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6. 实践中的难点与注意事项

    • 补缴程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通常需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补缴。仲裁和诉讼一般直接处理赔偿损失和经济补偿问题,不直接裁判补缴的具体数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 时效问题:劳动者主张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赔偿,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行政部门的查处和社保机构的追缴,法律上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实践中通常有追缴期的规定。
    • 协商放弃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用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事后仍可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前述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词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核心概念界定 “社会保险费” :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共同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强制性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五险”。 “依法缴纳” :指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时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未依法缴纳”的主要情形 :通常包括(1)完全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缴纳任何险种;(2)未足额缴纳,如以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基数缴费,或只为劳动者缴纳部分险种(如只缴养老、医疗,不缴失业、工伤、生育);(3)未及时缴纳,即拖欠社会保险费。 法律后果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性质 :此属于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或“即时解除”权,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可立即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法律后果二:行政责任与强制征缴 行政责令改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加收滞纳金与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缴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 法律后果三:赔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直接损失赔偿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或无法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领取养老金、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劳动者可以就实际发生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未缴、少缴社保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劳动者患病自行支付的医疗费中本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后果四:面临劳动监察与信用惩戒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可向社会公布。 纳入失信惩戒 :严重失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实践中的难点与注意事项 补缴程序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通常需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补缴。仲裁和诉讼一般直接处理赔偿损失和经济补偿问题,不直接裁判补缴的具体数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时效问题 :劳动者主张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赔偿,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行政部门的查处和社保机构的追缴,法律上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实践中通常有追缴期的规定。 协商放弃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或用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缴纳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事后仍可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前述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