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评价
字数 1780 2025-12-20 10:34:28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评价
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评价,是指税收核定机关对调查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证据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的专门活动。这是从证据到事实的关键步骤。
第一步:证据评价的对象与目标
- 对象:评价的对象是已经进入案卷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 目标:核心目标是确定每个单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能力),以及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力),并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第二步:证据评价的两层结构:证据能力审查
这是证据评价的第一道门槛,解决证据“能不能用”的问题。不符合要求的证据将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审查要点包括:
- 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实物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核定的税收事实(如收入额、成本费用、交易性质等)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帮助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主张。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予采纳。
- 基本真实性要求:证据本身在形式上应具有真实性基础,例如,伪造、变造且无法辨明真伪的书证,没有合法来源、存疑的电子数据,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通常不具备证据能力。
第三步:证据评价的两层结构:证明力判断
在确认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后,进入第二层判断,即解决证据“有多大用”的问题。证明力判断主要依靠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税收专业知识进行。
- 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如应税行为发生、所得金额)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仅能证明间接事实的证据。
-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如合同原件、银行流水原件)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如复印件、转述的证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 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评价不是对单个证据的孤立评判,而是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
- 证据间的印证:审查不同证据之间能否相互支持、相互印证,形成一致的证明指向。
- 证据矛盾的处理: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证据的可靠性、证明力强弱等进行取舍。
- 形成证据链:对于复杂案件,尤其是缺乏直接证据时,需要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第四步:证据评价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及其限制
- 自由心证原则:税收核定机关在遵守法律和逻辑、经验法则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这赋予了裁量空间。
- 对自由心证的制约:
- 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必须基于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 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心证的形成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经验常识和逻辑推理规则。
- 法律对证明力的直接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证据的证明力,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必须遵守(如前述公文书证证明力较高的规则)。
- 说明理由义务:税收核定机关必须在文书中详细阐明其采纳或不采纳某项证据的理由,以及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逻辑过程,使心证公开化、理性化。
第五步:特殊情形下的证据评价
- 对电子数据的评价:需重点关注其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完整性、可靠性,是否可能被篡改,必要时需借助鉴定或专业意见。
- 对推定事实的佐证评价:当运用法律推定或事实推定时,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驳证据,需要评价其是否足以动摇或推翻推定的事实。
- 对当事人陈述的评价:当事人的陈述,尤其是对己不利的陈述(自认)具有较高证明力,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仅为己方有利的陈述,证明力较弱。
- 对境外证据的评价:需按规定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并审查其形式合法性和内容可理解性。
总之,税收核定中的证据评价是一个系统性的、理性的思维过程,它连接证据调查与事实认定,是确保税收核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的核心环节。评价者需恪守法定原则与程序,在裁量空间内审慎权衡,最终形成经得起检验的事实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