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处理
字数 1736 2025-12-20 11:01:12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处理

  1. 基本概念界定

    • 违法所得: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金钱、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其核心在于获取利益的“违法性”基础。
    • 孳息:民法与法理学概念,指由原物(或原本)产生的额外收益。在行政处罚语境下,主要指由“违法所得”本身所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类:
      •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违法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违法经营所获资金的出借利息、违法购置房产的租金等。
      •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独立物,如果树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崽等。在违法所得情境下,指用违法所得资金购置的果树、母畜等产生的果实、幼崽。
  2. 处理原则的演变与现行规则
    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其核心争议在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没收)范围,是否应延伸至其产生的孳息。

    • 历史与理论争议:过去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遵循“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因此,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孳息,均应予以追缴,以彻底剥夺违法收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追缴范围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违法所得本身进行追缴已能实现惩罚目的,追缴孳息可能产生“溢出惩罚”效应。
    •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统一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是处理此问题的根本依据。
  3. 对孳息处理的具体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方式需分层进行:

    • 一般原则:不予没收。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违法所得”明确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从文义解释看,该定义聚焦于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本身,并未明确将孳息包含在内。因此,在缺乏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应将违法所得的孳息(无论是法定孳息还是天然孳息)一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例如,用违法所得10万元存款产生的利息,通常不纳入没收范围。
    • 例外规定:特别法优先。法律条文后半句是但书条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包含其孳息,则应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 实例:在金融监管、证券期货、反洗钱等领域,部分部门规章可能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包括其产生的利息等收益。此时,应依据该特别规定处理。
  4. 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 第一步:识别与区分。执法机关在调查中,需首先查明并区分“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本金)和“由该款项产生的收益”(孳息)。
    • 第二步:查找依据。确定涉案领域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范围(是否包含孳息)有特别规定。
    • 第三步:分类处理
      1. 有特别规定:严格依照特别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总额,将符合规定的孳息纳入没收范围,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列出计算方式和依据。
      2. 无特别规定: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定义,仅对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予以没收。对已产生的孳息,应在案件调查材料中予以记载说明,但通常不作罚没处理。若孳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如用违法所得作为资本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则该收益可能被整体认定为新的或扩大的“违法所得”,而非单纯的孳息。
    • 与“非法财物”处理的区别: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特别是天然孳息已成为独立物时),有时可能被作为“非法财物”处理。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母牛又生下了小牛,小牛(天然孳息)本身可能被视为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非法财物”而被没收,但这并非基于“违法所得孳息”的逻辑,而是基于其属于“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违法行为产生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5. 核心要点总结

    • 处理违法所得孳息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
    • 基本原则是“孳息不予没收”,除非另有特别规定。
    • 必须审查涉案领域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别规定
    • 执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违法所得本金”与“其所生孳息”,并在文书中清晰表述认定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处理 基本概念界定 违法所得 :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金钱、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其核心在于获取利益的“违法性”基础。 孳息 :民法与法理学概念,指由原物(或原本)产生的额外收益。在行政处罚语境下,主要指由“违法所得”本身所产生的收益。分为两类: 法定孳息 :因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违法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违法经营所获资金的出借利息、违法购置房产的租金等。 天然孳息 :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独立物,如果树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崽等。在违法所得情境下,指用违法所得资金购置的果树、母畜等产生的果实、幼崽。 处理原则的演变与现行规则 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其核心争议在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没收)范围,是否应延伸至其产生的孳息。 历史与理论争议 :过去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遵循“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因此,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孳息,均应予以追缴,以彻底剥夺违法收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追缴范围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对违法所得本身进行追缴已能实现惩罚目的,追缴孳息可能产生“溢出惩罚”效应。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 :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统一规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是处理此问题的根本依据。 对孳息处理的具体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方式需分层进行: 一般原则:不予没收 。现行《行政处罚法》将“违法所得”明确定义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从文义解释看,该定义聚焦于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本身, 并未明确将孳息包含在内 。因此,在缺乏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应将违法所得的孳息(无论是法定孳息还是天然孳息)一并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例如,用违法所得10万元存款产生的利息,通常不纳入没收范围。 例外规定:特别法优先 。法律条文后半句是但书条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 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包含其孳息,则应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 实例 :在金融监管、证券期货、反洗钱等领域,部分部门规章可能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包括其产生的利息等收益。此时,应依据该特别规定处理。 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第一步:识别与区分 。执法机关在调查中,需首先查明并区分“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本金)和“由该款项产生的收益”(孳息)。 第二步:查找依据 。确定涉案领域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范围(是否包含孳息)有特别规定。 第三步:分类处理 : 有特别规定 :严格依照特别规定计算违法所得总额,将符合规定的孳息纳入没收范围,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列出计算方式和依据。 无特别规定 :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一般定义,仅对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予以没收。对已产生的孳息,应在案件调查材料中予以记载说明,但通常不作罚没处理。若孳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如用违法所得作为资本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则该收益可能被整体认定为新的或扩大的“违法所得”,而非单纯的孳息。 与“非法财物”处理的区别 :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特别是天然孳息已成为独立物时),有时可能被作为“非法财物”处理。例如,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母牛又生下了小牛,小牛(天然孳息)本身可能被视为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非法财物”而被没收,但这并非基于“违法所得孳息”的逻辑,而是基于其属于“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或“违法行为产生的财物”的性质认定。 核心要点总结 处理违法所得孳息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 基本原则是“孳息不予没收”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 必须审查涉案领域是否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特别规定 。 执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违法所得本金”与“其所生孳息”,并在文书中清晰表述认定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