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字数 933 2025-11-11 14:37:18
诉讼费用
第一步:诉讼费用的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其性质是国家规费,主要用于弥补法院的部分司法资源消耗,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它不同于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二步:诉讼费用的主要构成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三类:
- 案件受理费: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预先交纳的费用,具有税收性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所有案件都需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非财产案件(如离婚、人格权纠纷)则按件定额收取。
- 申请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特定诉讼行为时需交纳的费用。例如: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等。
- 其他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例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三步:诉讼费用的交纳与负担原则
- 预交规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这是启动相应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
- 最终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核心原则。具体而言: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减半负担。
- 当事人因自身行为(如无故不到庭)导致诉讼延期,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四步: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司法救助)
为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权,法律设立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的司法救助制度。
- 免交: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如残疾人、孤寡老人、领取当地民政部门救济金者等)可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特别指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减交:根据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法院可决定对其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少。
- 缓交: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交纳。
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