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孳息返还具体计算规则
字数 1459 2025-12-20 12:47:39
不当得利返还的孳息返还具体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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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不当得利返还与孳息
- 不当得利返还: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
-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两类:
- 天然孳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实、牲畜的幼崽。
-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存款利息、股权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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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返还的一般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返还时,除返还“所受利益”本身外,还应当返还“依法取得的利益”,这明确包含了孳息。
- 善意得利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返还责任较轻,其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所受利益(包括孳息)已不存在(如消费、毁损),则免除返还义务。但对于善意得利人已取得的孳息,在孳息本身“现存”的情况下,通常认为仍应返还。关键在于判断孳息是否仍“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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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返还的具体计算规则分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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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区分得利人主观状态(善意/恶意)
- 恶意得利人:必须返还所获得的全部孳息,无论该孳息是天然的还是法定的,也无论孳息在返还时是否还存在。计算时,以实际获得的孳息数额为准。
- 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的孳息。即,只有当孳息在返还时仍实际存在(如果实尚未卖出、现金利息尚未动用),才需返还。如果善意得利人已将孳息消耗,则无需就消耗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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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孳息数额的确定方法
- 天然孳息:通常以其在与原物分离时的客观市场价值计算。例如,不当占有的奶牛产下牛犊,牛犊的市场价即为孳息返还数额。
- 法定孳息:通常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计算,且计算至得利人实际返还原物或价款的当日。例如,不当占有的房屋产生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不当占有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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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孳息产生后,得利人投入必要费用的扣除
- 这是一个精细化的计算规则。如果孳息的产生或增加价值,是得利人付出了必要费用(如为果树施肥、为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维修)的结果,得利人在返还孳息时,有权请求扣除该部分必要费用。
- 计算方法:返还的孳息数额 = 孳息总价值 - 为产生/维持该孳息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 但需注意,恶意得利人此项扣除权的行使可能受到严格限制,因其对无权占有的状态本身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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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四:得利人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获收益的处理
- 这是最复杂的层面,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核心在于判断该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应返还的“孳息”或“依法取得的利益”。
- 基本原则:如果投资收益是基于得利人个人的经营能力、市场判断和风险承担而获得,与不当得利本身仅有间接关系,该收益通常不被认定为法定孳息,一般不予返还。
- 例外/可讨论情形:如果该收益性质上可明确归属于不当得利本金的法定孳息(如利用不当得利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固定收益),或得利人与权利人之间有特殊约定,法院可能支持将该部分收益作为法定孳息予以返还。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由权利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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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总结
法院在具体计算孳息返还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得利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 孳息产生的自然过程或法律关系的清晰度。
- 得利人对孳息产生、管理的贡献(必要费用)。
- 投资收益与不当得利本金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和直接性。
- 公平原则,避免权利人因他人恶意得利而额外受损,也避免善意得利人负担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