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空间准入”制度
字数 1342 2025-12-20 14:28:28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空间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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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首先,理解“资源开发空间准入”制度的字面含义。“空间准入”意味着进入或使用某一特定的地理或生态空间需要获得许可。在资源保护法中,这项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分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对特定区域是否允许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允许何种类型、何种强度的开发活动,设定明确的门槛和标准,并进行审查批准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将资源开发活动“定位”在适宜的空间范围内,从源头上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布局对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性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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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构成与运行:接下来,深入了解该制度如何具体运行。它通常包含以下关键环节:
- 空间分区与清单制定:这是制度的基础。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将国土空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等不同类型。针对不同分区,制定并发布《资源开发空间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开发产业目录》),明确列出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能源开发、水资源利用、土地开发等活动的具体产业、工艺和规模。
- 准入评估与决策:在具体开发项目申请前或规划阶段,开发者或规划者必须对照空间分区和准入清单进行自我预判。对于需要许可的项目,审批机关(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其选址、布局是否符合空间管控要求。审查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本身,还会评估其对周边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的累积影响和协调性。
- 规划衔接与“多规合一”:该制度强调与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如矿产资源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的深度融合。资源开发活动的空间准入,必须服从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安排,确保资源开发在空间上不冲突、功能上不抵触,实现“一张蓝图”下的有序开发。
- 动态调整与监管:准入要求并非一成不变。随着资源状况、环境容量、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空间分区和准入清单可依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同时,获得准入的开发活动需接受全过程监管,确保其在实际建设和运营中不偏离准入时设定的空间范围和强度要求,违反者将面临整改、处罚甚至撤销准入许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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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功能与关联:最后,把握该制度在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及其与其他制度的联系。
- 核心功能:其首要功能是 “前端预防”和“空间优化” 。它改变了以往“先开发、后治理”或“只顾项目、不顾布局”的粗放模式,通过在空间布局上设置“防火墙”和“导流渠”,促使资源开发活动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开发条件适宜的区域集聚,从宏观尺度保障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科学性与安全性。
- 制度关联:它是**“资源开发准入”制度在空间维度上的具体化和深化**,与“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开发禁限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构成空间约束的“硬杠杠”。它是**“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的起点**,为后续的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提供了空间前置条件。同时,它与**“资源用途管制”** 制度相辅相成,后者更侧重于对土地等具体资源类型使用方向的管制,而“空间准入”则更强调从区域整体功能定位出发,对多种资源开发活动的综合性空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