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
字数 1420 2025-12-20 15:10:57
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指促使当事人实施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动机或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该行为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之外的深层次主观意图。在部分法律体系中(如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原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之一,涉及行为“合法性”判断;我国《民法典》虽未将“原因”作为一般生效要件明文规定,但其法理精神与规范在诸多制度中均有体现。理解此概念需逐步深入。
第一步:原因的基本定义与功能
- 定义核心:原因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具体、直接的目标。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价款的原因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卖方转移所有权的原因是获得价款;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的原因是出于情感、慈善等特定意愿。
- 功能区分:原因不同于“动机”。动机是行为人更抽象、多元的内心起因(如购房动机可能是自住、投资、炫耀),而原因是法律行为类型所固有的、典型且直接的法律目的。法律一般仅关注原因,而不探究动机(除非动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 法律意义:在采“原因理论”的体系中,无原因、原因不法或原因虚假可能导致行为无效。我国虽未采此理论,但原因有助于理解行为性质、解释当事人真意,并关联欺诈、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等规则的适用。
第二步:原因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
- 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若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例如,以行贿为目的的赠与(原因不法)、为维持不正当关系而赠与财物(原因违背公序良俗)均无效。
- 意思表示解释:探究原因有助于确定行为真实含义。在合同条款歧义时,可结合原因(合同典型目的)进行解释(《民法典》第142、466条)。
- 不当得利制度: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若给付原因自始欠缺(如误偿他人之债)、嗣后消灭(如合同被撤销)或目的不达(如预期结婚而赠与但未结婚),可能构成“无法律上原因”,产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 典型合同区分:不同合同类型由不同原因界定。买卖(等价交换)、赠与(无偿给予)、租赁(有偿用益)等,其核心区别正在于原因差异。
第三步:原因瑕疵的法律后果
- 原因不法:行为内容或目的违法,如签订合同买卖禁止流通物,合同无效。
- 原因违反公序良俗:如签订代孕协议、赌债清偿协议,因原因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无效。
- 原因虚假:为隐匿真实交易而订立虚假合同(通谋虚伪表示),虚假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例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赠与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 原因欠缺:在不当得利中,无法律原因而获利,应返还不当得利。
第四步:原因与动机的转化及例外
- 动机转化为原因:通常情况下,动机不影响行为效力。但若动机已明确提升为法律行为条件或基础,则可能被视为原因部分。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若你考入某大学则赠与”,该动机(鼓励升学)已构成赠与的生效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可不生效。
- 法律例外关注动机:当动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且为相对方明知时,可能影响行为效力。例如,为逼迫他人离婚而赠与财物,若受赠人知悉该动机,赠与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第五步:实务应用要点
- 举证责任:主张原因不法、违背公序良俗者需承担举证责任。
- 司法裁量: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需结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观念等综合判断,具有裁量空间。
- 体系定位:原因虽非我国法律行为一般成立或生效要件,但作为解释工具与价值判断载体,贯穿于行为效力、合同解释、不当得利等多项制度,是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实质公正性的重要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