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识别与处理
字数 2444 2025-12-20 16:20:3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识别与处理

法律规避,亦称“诈欺规避法律”或“欺诈设立连结点”,是一个国际私法中的特定概念。它区别于一般国内法上的合法避税或利用法律漏洞,特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一国家或法域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从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识别与处理这一行为,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我将循序渐进地讲解其识别标准和处理方法:

第一步: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识别的前提)

识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缺一不可:

  1. 主观要件:故意(Intent)

    •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法律的明确意图。这种意图通常不是泛泛地希望适用一个有利的法律,而是针对性地意图逃避某一具体国家(通常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国)的某项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 例如,一对男女为了规避本国法律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故意短期迁往一个允许表兄妹结婚的国家取得住所并结婚,其目的就是明确地规避本国法中的禁止性条款。
  2. 客观要件:行为(Conduct)

    • 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具体行为。这种改变必须是人为的、不自然的。常见的规避手段包括:
      • 改变属人法连结点:如变更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 改变行为地:如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婚姻缔结地移至他国。
      • 改变物之所在地:如将财产临时转移至另一法域。
    • 关键点在于,这种改变不具有通常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纯粹或主要为了法律目的而进行。
  3. 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Mandatory or Prohibitive Rules)

    • 被规避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依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原本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规避任意性规范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 这些规范通常涉及一国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基本的道德准则、经济管制或身份能力等,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加以排除。
  4. 结果要件:规避行为已成就(Accomplishment)

    •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事实上导致了对本应适用的强制性/禁止性法律的排除,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即,规避的意图已经通过行为得以实现。

第二步:法律规避的识别(Judicial Identification)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上述要件进行审查:

  • 审查顺序:通常先看客观行为和结果,再推断主观意图。如果连结点的改变是出于生活、工作、商业经营等真实、自然的原因,一般不认为存在规避意图。如果改变短暂、突兀且与核心法律关系脱节,则强烈暗示规避意图。
  • 查明“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官需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若无规避行为,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A国法)。然后,考察当事人规避的是否正是A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 区分相关概念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公共秩序保留是在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某外国法后,因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而排除其适用。法律规避则是在确定准据法之前,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使得本应适用的法律(可能是法院地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未被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关注的是当事人行为的非法性,而公共秩序保留关注的是外国法适用结果的危害性
    • 与意思自治的区别:在合同等领域,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法律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有边界。如果当事人的“选择”是通过欺诈性改变连结点来实现的,而非在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协议选择,则可能构成规避。

第三步: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与处理(Legal Consequences and Treatment)

对于被认定为法律规避的行为,各国理论和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主流观点和多数国家的做法倾向于否定其效力。

  1. 普遍处理原则:否定规避效力,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 一旦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其法律后果通常是“视为无效”或“不予认可”。
    • 具体操作是:不承认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建立的连结点的效力。在确定准据法时,无视这个被欺诈性改变的连结点,而是根据假设规避行为未发生时应有的连结点,去适用原本应适用的那个国家(A国)的法律。
    • 例如:前述为规避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改变住所结婚的案例,受理案件的法院(无论是原籍国法院还是第三国法院)在识别出规避行为后,会否定其“新住所”作为婚姻实质要件连结点的效力,转而适用其原住所地法(本应适用的法律)来判断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并可能因此判决该婚姻无效。
  2. 处理方式的两种模式

    • “绝对无效”模式: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否定其希望达到的适用对己有利法律的效果,有时甚至会否定该行为本身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如认定婚姻、合同无效)。
    • “相对无效”模式:主要否定其在冲突法上的效果,即不承认所指引的新法律,但仍可能根据本应适用的法律来具体判断行为实体效力。这是更常见的处理方式。
  3. 处理中的特殊考量

    • 保护善意第三人:在否定规避行为效力时,需注意保护因该“行为”(如已登记的公司、已公示的婚姻)而产生信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造成不公。
    • 与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协调:现代国际私法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趋于谨慎,避免滥用。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并未单独规定法律规避制度,而是通过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来实现类似功能,或对特定领域(如结婚、公司法)的规避行为做出特别规定。

总结
识别与处理法律规避,核心在于法院对当事人“欺诈性改变连结点以逃避强制性法律”这一行为的审查与否定。识别需严格遵循四大要件,特别是对主观故意和规避强制性规范对象的判断。处理上则以恢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为基本原则,以维护各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权威和国际私法秩序的诚信基础。这是一项体现司法能动性、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制度。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识别与处理 法律规避,亦称“诈欺规避法律”或“欺诈设立连结点”,是一个国际私法中的特定概念。它区别于一般国内法上的合法避税或利用法律漏洞,特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如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一国家或法域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从而使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识别与处理这一行为,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我将循序渐进地讲解其识别标准和处理方法: 第一步: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识别的前提) 识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缺一不可: 主观要件:故意(Intent) 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法律的明确意图。这种意图通常不是泛泛地希望适用一个有利的法律,而是针对性地意图逃避某一具体国家(通常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国)的某项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例如,一对男女为了规避本国法律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故意短期迁往一个允许表兄妹结婚的国家取得住所并结婚,其目的就是明确地规避本国法中的禁止性条款。 客观要件:行为(Conduct) 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结点的具体行为。这种改变必须是人为的、不自然的。常见的规避手段包括: 改变属人法连结点 :如变更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改变行为地 :如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婚姻缔结地移至他国。 改变物之所在地 :如将财产临时转移至另一法域。 关键点在于,这种改变 不具有通常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纯粹或主要为了法律目的而进行。 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Mandatory or Prohibitive Rules) 被规避的法律规范,必须是依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原本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中的 强制性规范 或 禁止性规范 。规避任意性规范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这些规范通常涉及一国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基本的道德准则、经济管制或身份能力等,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加以排除。 结果要件:规避行为已成就(Accomplishment)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且事实上导致了对本应适用的强制性/禁止性法律的排除,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法律。即,规避的意图已经通过行为得以实现。 第二步:法律规避的识别(Judicial Identification)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运用上述要件进行审查: 审查顺序 :通常先看客观行为和结果,再推断主观意图。如果连结点的改变是出于生活、工作、商业经营等真实、自然的原因,一般不认为存在规避意图。如果改变短暂、突兀且与核心法律关系脱节,则强烈暗示规避意图。 查明“本应适用的法律” :法官需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若无规避行为,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A国法)。然后,考察当事人规避的是否正是A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区分相关概念 : 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是在依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某外国法后,因该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损害法院地国的根本公共秩序而排除其适用。法律规避则是在确定准据法之前,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使得本应适用的法律(可能是法院地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未被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关注的是 当事人行为的非法性 ,而公共秩序保留关注的是 外国法适用结果的危害性 。 与意思自治的区别 :在合同等领域,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法律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有边界。如果当事人的“选择”是通过欺诈性改变连结点来实现的,而非在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协议选择,则可能构成规避。 第三步: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与处理(Legal Consequences and Treatment) 对于被认定为法律规避的行为,各国理论和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但主流观点和多数国家的做法倾向于否定其效力。 普遍处理原则:否定规避效力,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一旦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其法律后果通常是“ 视为无效 ”或“ 不予认可 ”。 具体操作是:不承认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建立的连结点的效力。在确定准据法时, 无视这个被欺诈性改变的连结点 ,而是根据假设规避行为未发生时应有的连结点,去适用原本应适用的那个国家(A国)的法律。 例如 :前述为规避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改变住所结婚的案例,受理案件的法院(无论是原籍国法院还是第三国法院)在识别出规避行为后,会否定其“新住所”作为婚姻实质要件连结点的效力,转而适用其原住所地法(本应适用的法律)来判断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并可能因此判决该婚姻无效。 处理方式的两种模式 : “绝对无效”模式 :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否定其希望达到的适用对己有利法律的效果,有时甚至会否定该行为本身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如认定婚姻、合同无效)。 “相对无效”模式 :主要否定其在冲突法上的效果,即不承认所指引的新法律,但仍可能根据本应适用的法律来具体判断行为实体效力。这是更常见的处理方式。 处理中的特殊考量 : 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否定规避行为效力时,需注意保护因该“行为”(如已登记的公司、已公示的婚姻)而产生信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造成不公。 与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协调 :现代国际私法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对法律规避的认定趋于谨慎,避免滥用。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并未单独规定法律规避制度,而是通过 强制性规则 或 公共秩序保留 等制度来实现类似功能,或对特定领域(如结婚、公司法)的规避行为做出特别规定。 总结 : 识别与处理法律规避,核心在于法院对当事人“欺诈性改变连结点以逃避强制性法律”这一行为的审查与否定。识别需严格遵循四大要件,特别是对主观故意和规避强制性规范对象的判断。处理上则以恢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为基本原则,以维护各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权威和国际私法秩序的诚信基础。这是一项体现司法能动性、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