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收费法定原则
字数 1701 2025-12-20 17:35:13
行政许可的收费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收费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即使依法可以收费,其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也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收费。
第一步:收费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与法律渊源
该原则的核心是“无法律依据不收费”。其直接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
- 禁止收费为一般原则: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原则上行政许可及其监督不应收费,收费是例外。
- 收费须有法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进一步明确了收费范围的严格限定。同时,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收费的,必须遵守“公布法定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等严格程序。收费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收费。
第二步:原则中“收费”的范畴界定
这里的“收费”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或持有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通常包括:
- 许可申请费/审查费:为处理、审查许可申请而收取的费用。
- 许可证照工本费:制作、核发许可证、执照等证照的工本费用。
- 监督检查费:对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所收取的费用(此项目在实践中极少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 其他与许可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考试费、检测费、鉴定费等,如果这些事项是取得许可的法定前置条件,且由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实施,其收费也受此原则约束。
注意:企业、个人为满足许可条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评估、咨询等产生的费用,属于市场服务价格,不受行政许可收费法定原则的直接约束,但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指定服务机构或变相将其与审批挂钩。
第三步:违反收费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 无依据收费: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 超标准收费:虽然收费项目合法,但收取的金额超过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
- 重复收费:对同一许可事项或环节,变换名目多次收费。
- 搭车收费:在办理许可时,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等。
- 收费程序违法:如不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或未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而是截留、坐支、挪用。
- 扩大收费范围:将法律规定对特定事项或对象的收费,扩大到其他不应收费的事项或对象。
第四步:收费法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 控制行政权力,防止滥收费: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利用许可权谋取部门或地方利益,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 保障公民、法人财产权:明确未经法律授权不得侵益,是现代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在收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 维护行政许可的公正性与公信力:避免“花钱买许可”或“以收费为目的实施许可”的扭曲现象,确保许可基于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
- 规范财政管理:要求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切断收费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五步:实践中的审查与救济
- 申请人/持有人的权利:对于不符合收费法定原则的收费行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进行举报、投诉。
- 监督与审查: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也会对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法律后果:对于违法收费,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收取的违法费用,最终应退还给缴费人。
总结:行政许可的收费法定原则是一条清晰的“红线”,它确立了“免费为原则、收费为例外,且例外必须法定”的严格规则。理解和坚守这一原则,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建设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