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收集程序”
字数 1354 2025-12-20 17:40:29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收集程序”

  1. 概念与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收集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权限、步骤、方式和时限,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总称。其基本法律要求是“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2. 程序启动与基本步骤
    证据收集程序通常始于立案后。其核心步骤包括:

    • 启动调查:基于举报、检查发现、其他机关移送等案源,经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 制定方案:根据案件性质,明确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取证方向、方法及人员分工。
    • 表明身份:调查人员必须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这是程序合法的前提。
    • 具体取证:通过下文将详述的各种法定方法进行取证。
  3. 法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主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多种取证方法,必须依法选用:

    • 询问: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 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检查人签字。
    • 抽样取证:从成批的涉案物品中随机抽取部分作为证据,并出具抽样取证凭证。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临时性保全措施,非查封扣押。
    • 鉴定:对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 调取书证、物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或复制件,并办理调取手续。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现场情况录音、录像,或对电子邮箱、社交软件、数据库等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
    • 勘验: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
  4. 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为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上有多重约束:

    • 主体合法: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 方式合法: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 手续完备:所有取证活动均需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笔录、清单、凭证等),并按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予以注明。
    • 遵守时限:如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期限、案件办理的总期限等。
    • 权利告知:在询问、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5. 程序违法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影响其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严重违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对排除)。
    • 一般程序瑕疵:如未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未注明时间等,可能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解释,该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到削弱甚至不被采纳。
    • 影响决定效力:主要证据系通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该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
  6. 与“调查取证”词条的关系辨析
    您之前已了解“调查取证”这一更上位的概念。“证据的收集程序”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具体化,更侧重于取证行为的步骤、方法、形式要件的法定性。而“调查取证”范围更广,还包括调查方案的制定、线索的分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环节。简单说,“收集程序”重在“如何取”,强调过程和形式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收集程序” 概念与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收集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权限、步骤、方式和时限,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总称。其基本法律要求是“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程序启动与基本步骤 证据收集程序通常始于立案后。其核心步骤包括: 启动调查 :基于举报、检查发现、其他机关移送等案源,经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制定方案 :根据案件性质,明确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取证方向、方法及人员分工。 表明身份 :调查人员必须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这是程序合法的前提。 具体取证 :通过下文将详述的各种法定方法进行取证。 法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主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多种取证方法,必须依法选用: 询问 :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检查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检查人签字。 抽样取证 :从成批的涉案物品中随机抽取部分作为证据,并出具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临时性保全措施,非查封扣押。 鉴定 :对专门性问题,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调取书证、物证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或复制件,并办理调取手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现场情况录音、录像,或对电子邮箱、社交软件、数据库等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 勘验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 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为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上有多重约束: 主体合法 :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方式合法 :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手续完备 :所有取证活动均需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笔录、清单、凭证等),并按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予以注明。 遵守时限 :如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期限、案件办理的总期限等。 权利告知 :在询问、检查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程序违法的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影响其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严重违法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对排除)。 一般程序瑕疵 :如未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未注明时间等,可能允许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补正或解释,该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到削弱甚至不被采纳。 影响决定效力 :主要证据系通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的,该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 与“调查取证”词条的关系辨析 您之前已了解“调查取证”这一更上位的概念。“证据的收集程序”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具体化,更侧重于取证行为的步骤、方法、形式要件的法定性。而“调查取证”范围更广,还包括调查方案的制定、线索的分析、证据的审查判断等环节。简单说,“收集程序”重在“如何取”,强调过程和形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