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实际履行
字数 1487 2025-12-20 17:45:4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实际履行

  1. 核心概念引入
    在实际履行的语境下,它特指在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救济方式。这区别于要求损害赔偿或宣告合同无效,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合同初始订立的交易目的,即买方获得符合合同的货物。

  2. 法律渊源与基本定位
    CISG第46条是规定买方要求实际履行权利的核心条款。它确立了实际履行是CISG下的一项基本、独立的救济权利。这体现了公约鼓励合同实现的宗旨。但需注意,公约并非强制买方必须选择实际履行,买方有权在多种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中进行选择。

  3. 两种主要形式
    公约第46条具体规定了两种形式的实际履行:

    • 第(1)款:要求交付替代物。当卖方交付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此要求必须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第(2)款:要求修理。当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是不合理的,否则卖方不得拒绝。此要求也必须在发出货物不符通知的同时或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4. 关键限制条件:法院地法优先
    这是理解CISG中实际履行的最关键一环。根据公约第28条,即使根据公约(第46条)买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该法院依照其本国法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也会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这意味着:

    • 程序法性质:第28条是一项冲突法规则,旨在调和大陆法系(普遍承认实际履行)与普通法系(传统上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实际履行属于衡平法上的例外救济)在救济理念上的根本差异。
    • 实际影响: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法院)诉讼时,即使根据CISG第46条买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法院通常会适用本国程序法,只有在满足本国法下授予实际履行(如普通法中的“特别履行”)的严格条件(如损害赔偿不充分、标的物具有独特性等)时,才会做出此类判决。反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则更可能直接支持此类请求。
  5. 与其他救济的关系及行使界限

    • 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以其就该项不符合同情形已有效宣告合同无效为前提(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但要求修理的权利,则不影响买方行使减价(第50条)或要求损害赔偿(第74-77条)的权利。
    • 合理性限制: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此外,如果买方已采取了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买方自行转售了货物),则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
    • 卖方补救权的优先性:根据公约第48条,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除非这种补救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不合理的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延缓或影响买方行使实际履行请求权。
  6. 实践中的考量与总结
    在实际业务和争议解决中,买方是否选择以及能否成功获得实际履行判决,需综合评估:
    a. 违约性质: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决定是要求交付替代物还是修理)。
    b. 诉讼地法院: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对实际履行的态度至关重要。
    c. 商业现实:货物是否具有市场可替代性。若市场上易于购得替代货物,买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或自行购买替代物后索赔差价,这比耗时漫长的实际履行诉讼更为高效。要求修理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尤其是在设备销售等场景。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卖方违约救济:实际履行 核心概念引入 在实际履行的语境下,它特指在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的救济方式。这区别于要求损害赔偿或宣告合同无效,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合同 初始订立的交易目的 ,即买方获得符合合同的货物。 法律渊源与基本定位 CISG第46条是规定买方要求实际履行权利的核心条款。它确立了实际履行是CISG下的 一项基本、独立的救济权利 。这体现了公约鼓励合同实现的宗旨。但需注意,公约并非强制买方必须选择实际履行,买方有权在多种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等)中进行选择。 两种主要形式 公约第46条具体规定了两种形式的实际履行: 第(1)款:要求交付替代物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 构成根本违约 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此要求必须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同时提出 ,或在该通知后 一段合理时间内 提出。 第(2)款:要求修理 。当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但 不构成根本违约 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是 不合理的 ,否则卖方不得拒绝。此要求也必须在发出货物不符通知的 同时或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提出。 关键限制条件:法院地法优先 这是理解CISG中实际履行的最关键一环。根据公约 第28条 ,即使根据公约(第46条)买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 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除非该法院依照其 本国法 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也会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这意味着: 程序法性质 :第28条是一项冲突法规则,旨在调和大陆法系(普遍承认实际履行)与普通法系(传统上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救济,实际履行属于衡平法上的例外救济)在救济理念上的根本差异。 实际影响 :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法院)诉讼时,即使根据CISG第46条买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法院 通常会适用本国程序法 ,只有在满足本国法下授予实际履行(如普通法中的“特别履行”)的严格条件(如损害赔偿不充分、标的物具有独特性等)时,才会做出此类判决。反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则更可能直接支持此类请求。 与其他救济的关系及行使界限 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权利,以其就该项不符合同情形 已有效宣告合同无效为前提 (第46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但要求修理的权利,则不影响买方行使减价(第50条)或要求损害赔偿(第74-77条)的权利。 合理性限制 :买方必须在 合理时间 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此外,如果买方已采取了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例如,买方自行转售了货物),则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 卖方补救权的优先性 :根据公约第48条,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除非这种补救造成不合理的迟延或不合理的麻烦。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延缓或影响买方行使实际履行请求权。 实践中的考量与总结 在实际业务和争议解决中,买方是否选择以及能否成功获得实际履行判决,需综合评估: a. 违约性质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决定是要求交付替代物还是修理)。 b. 诉讼地法院 :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对实际履行的态度至关重要。 c. 商业现实 :货物是否具有市场可替代性。若市场上易于购得替代货物,买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或自行购买替代物后索赔差价,这比耗时漫长的实际履行诉讼更为高效。要求修理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尤其是在设备销售等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