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内部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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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首先,我们将“宪法规范的内部证成”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论证活动。它指的是,在宪法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论证者(如法官、学者)在不直接诉诸宪法文本之外的道德、政治、经济或社会政策等实质性价值判断的前提下,如何能够从既有的、已被承认为有效的宪法规范体系内部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语义分析、体系解释等方法,得出某一具体的宪法规范含义或宪法决定的过程。其核心理念是“在体系内寻求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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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与目标:内部证成的主要特征是其“形式性”和“封闭性”倾向。它强调论证的理由必须源自宪法文本、既定的宪法原则、先前的宪法解释(判例)以及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其直接目标是保证从前提(大前提:宪法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到结论(法律决定)的推理过程在逻辑上是有效的、无矛盾的。更深层的目标是维护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并彰显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自足性与权威性,避免司法或解释活动被随意指责为基于个人主观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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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与方法:内部证成通常遵循一个严谨的逻辑三段论框架,但其复杂性体现在“大前提”的建构上。这包括:
- 规范寻找与定位:确定与待决案件相关的宪法条款。
- 规范解释: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澄清宪法条款的含义,而不(显性地)依赖外部价值。例如,通过分析宪法不同条款间的关联(体系解释),或探究制宪时的用语通例(历史解释),来界定某个权利的范围。
- 规范具体化:将相对抽象的宪法规范,通过逻辑推演,转化为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裁判规范。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对规范构成要件的逐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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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部证成的区分与联系:要透彻理解内部证成,必须将其与“外部证成”对照。内部证成处理的是“推理过程的有效性”,即前提真则结论必真;而外部证成处理的是“前提本身的正确性”,即为内部证成所使用的宪法规范解释(即大前提)本身提供正当理由。这些理由可能来自于道德哲学、社会福利、公共政策、比较法等宪法体系之外的考量。在完整的宪法论证中,内部证成是骨架,确保推理严谨;外部证成是血肉,为骨架注入实质内容。两者结合,才能使论证既合乎逻辑,又具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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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意义与局限:
- 功能与意义:内部证成是约束宪法解释者裁量权、保障宪法决定理性化的关键技术。它使得宪法辩论可以围绕公认的文本和方法展开,增强了宪法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它是维护宪法作为一个自治规范系统,区别于纯粹政治决断或道德宣示的重要标志。
- 局限与批评:批评者认为,纯粹的、完全排斥外部价值的内部证成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任何宪法解释方法的选择、文本含义的最终确定,都不可避免地隐含了解释者的前理解与价值判断。过分强调内部证成,可能导致法律教条主义,使宪法无法有效回应社会变迁。因此,现代宪法理论通常认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是交织在一起的,内部证成的“封闭性”是相对的,它始终为一个开放、理性的外部论证预留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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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示例:以“平等权”案件为例,内部证成的工作是:首先,援引宪法平等权条款(大前提);其次,通过文义和体系解释,阐明“平等”在本宪法秩序中意味着“禁止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接着,将待审查的法律区别对待措施(小前提)与该标准进行比对;最后,通过逻辑推导,判断该措施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而为“什么是合理的区别对待标准”提供理由(如基于事物本质、比例原则等),则需要外部证成的介入。内部证成确保了从“平等规范”到“本案裁判”的推理链条是连贯和符合法律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