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
字数 1668 2025-11-11 15:14:1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
第一步:鉴定的基本概念与启动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鉴定,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该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证明活动。
常见的需要启动鉴定的情形包括:
- 笔迹鉴定: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文书(如劳动合同、辞职信、警告信)上的签名或笔迹真实性存在争议时。
- 印章鉴定:对公司盖章的文件真伪存在争议时。
-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鉴定: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可能需要通过鉴定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等材料的形成时间来判断其真实性。
- 伤病关系鉴定:在工伤认定争议中,当对劳动者当前的伤病与工作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时。
- 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存在争议时(通常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其他辅助性医学鉴定)。
- 电子数据鉴定: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进行鉴定。
- 损失评估鉴定:在涉及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评估。
第二步: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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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
- 当事人申请: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但该事项需要专门知识才能证明的,可以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
- 仲裁庭依职权委托: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但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也可以主动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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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决定:
-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通常需要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依据(即送检材料)。
- 仲裁庭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该鉴定是否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如果并非必要,仲裁庭可以驳回申请。
- 如果仲裁庭同意进行鉴定,会向双方当事人告知鉴定的必要性以及预定的鉴定事项,并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庭指定。
第三步:鉴定材料的质证与移交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环节,旨在保证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真实、完整且经过双方确认的。
- 质证:仲裁庭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拟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全部材料(如合同文本、单据、电子数据载体等)进行质证。双方可以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 确认与封存:经过质证后,仲裁庭会将双方无异议的材料,或虽有异议但仲裁庭确认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予以确认、整理、记录在卷,并依法移交给鉴定机构。对于有争议的材料,仲裁庭需先行对该材料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再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鉴定依据。整个过程应保证透明和公正。
第四步: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 鉴定意见的性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它并不具有当然的、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 仲裁庭的审查:仲裁庭必须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
-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双方质证和仲裁庭确认。
-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
- 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推理过程是否科学,结论是否明确。
- 鉴定意见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鉴定而未鉴定的事项。
- 当事人的质证:仲裁庭应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以就鉴定意见提出疑问,甚至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证据或线索,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步:鉴定意见的采信与案件的裁决
仲裁庭在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并经过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当事人质证后,会综合判断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
- 如果鉴定意见科学、客观、程序合法,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仲裁庭通常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
- 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严重缺陷(如资质不符、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仲裁庭可以不予采信,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或依据其他证据来认定事实。
最终,仲裁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