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性审查(Procedural Review i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
基本概念
“程序性审查”是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时,对该外国诉讼程序是否公正、是否遵循了基本程序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审查。其核心目的不是重新审理案件实体问题(即不对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进行评判),而是确保作出该判决的程序本身符合基本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原则。这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个独立的、关键性的门槛条件。 -
审查的必要性与法律基础
由于各国诉讼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一国法院不能无条件地承认所有外国判决。程序性审查是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被执行人)基本程序权利的重要安全阀。其法律基础通常体现在国内法(如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专门的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和国际条约(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海牙判决公约》)中,常见的表述为“败诉被告未获得适当通知和答辩机会”、“诉讼程序存在重大不公正”等,可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
核心审查内容(“正当程序”标准的具体化)
程序性审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方面展开,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国际公认的最低程序公正标准:- 适当通知与答辩机会:这是最重要的审查点。法院需审查,败诉方(尤其是被告)是否收到了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并且通知的方式和时间为其提供了合理的、出庭应诉和准备辩护的机会。通过欺诈手段送达、公告送达不符合条件、或留出的答辩时间过短,都可能导致程序不公。
- 公正的法庭与独立审判:虽然一般不深入审查外国法院的内部组织,但如果存在普遍公认的严重问题,如审理案件的法庭明显不独立、不公正(例如存在系统性偏见),可能构成程序性瑕疵。这通常有很高的证明标准。
- 诉讼权利平等:审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被赋予了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和攻防手段。例如,是否一方被无理剥夺了举证、质证、辩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 判决的终局性与确定性:在承认与执行阶段,通常要求外国判决在原审国是“终局的和确定的”。这意味着该判决已不能通过普通的上诉途径被变更或撤销。这既是程序状态的要求,也涉及判决的效力稳定性。
-
审查的界限与“禁止实质再审查”原则
程序性审查有严格的界限,必须与“禁止对案件实质问题进行再审查”的原则相区分。后者是国际判决流通的基石原则。具体界限如下:- 不审查:外国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实体法的解释与适用是否正确。即使本国法院认为外国判决在实体上存在错误,只要程序公正,通常也不得拒绝承认。
- 审查:程序是否保证了当事人就这些实体问题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机会。例如,不审查证据是否足以定案,但审查当事人是否被允许提交该证据。
-
审查标准的客观性与国际趋势
程序性审查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即审查外国程序是否符合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程序保障标准,而非完全以法院地国的国内程序法为标尺。当代趋势是推动审查标准的协调与统一,避免各国因程序标准差异过大而阻碍判决的自由流通。国际条约(如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致力于细化并统一“程序不公”的拒绝理由,使其更具可预测性。 -
程序性审查与公共政策保留的关系
程序性审查与公共政策保留是两项独立的拒绝理由,但存在交集。严重的、系统性的程序不公(例如,完全剥夺被告辩护权的审判)不仅构成独立的程序性拒绝理由,也可能因违背法院地国最基本的公正理念而触发公共政策保留。但一般的、轻微的程序瑕疵通常不足以援引公共政策条款。
总结:国际私法中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性审查,是一项聚焦于诉讼过程而非结果的监督机制。它以“正当程序”为核心,通过审查通知、答辩、平等武装等基本要素,在尊重外国司法主权与保护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是国际司法合作中保障公正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