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作出过程中的“程序转换”机制(特别是仲裁与调解/和解/诉讼之间的转换与衔接)
字数 1783 2025-12-20 20:40:53
仲裁裁决作出过程中的“程序转换”机制(特别是仲裁与调解/和解/诉讼之间的转换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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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概念
“程序转换”机制,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规则的规定或相关法律,将仲裁程序暂停、终止或转化为其他纠纷解决程序(如调解、和解协商或诉讼),或者将其他程序的结果或状态与仲裁程序进行正式衔接的法律安排。其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选择权的同时,保障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与程序的正当性。它并非简单的程序交替,而是涉及管辖权、时效、保密性、裁决依据等多重法律效力的系统性安排。 -
仲裁与调解之间的转换
这是最常见且复杂的转换类型。主要模式包括:- 仲裁中调解: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后,可以暂时转换角色或指定单独的调解员,在同一纠纷解决框架内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作“和解裁决书”或“合意裁决书”,该裁决具有与普通仲裁裁决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若调解失败,仲裁程序恢复,原仲裁庭继续审理,且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所作出的妥协、陈述、意见或建议,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被援引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调解转仲裁:当事人启动调解程序后未能解决全部争议,可在调解协议或后续协议中约定,将未决事项提交仲裁。关键在于原调解程序中的材料、陈述和进展,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被看待和使用,通常需要明确的协议来规范保密性和证据可采性,避免对仲裁庭产生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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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和解之间的转换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其与仲裁的转换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件的衔接上:-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即“和解裁决”),也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选择制作和解裁决的优势在于,该裁决具有直接的可执行性,避免了和解协议本身可能面临的执行障碍。
- 此转换的核心是仲裁庭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义务。仲裁庭需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确保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方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而非对实体内容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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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转换
这种转换通常受到更严格的法律限制,因为涉及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根本划分:- 仲裁转诉讼:通常发生在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失效或无法执行,或者法院认定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一旦法院受理诉讼,仲裁程序应中止或终止。此转换的关键是避免平行程序和重复救济。
- 诉讼转仲裁: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将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审查后,若仲裁协议有效,应裁定驳回起诉。此转换需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问题,以及诉讼中已进行的程序(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在仲裁程序中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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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换的程序性要件与法律效果
无论何种转换,均需满足特定要件以确保程序合法:- 当事人合意:是转换的基础,尤其是向调解、和解的转换,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明确、自愿同意。
- 仲裁庭/法院的决定或确认:转换需获得当前程序主导者(仲裁庭或法院)的正式决定或命令,以确保程序的有序过渡。
- 时效与期间的计算:程序转换可能影响法定时效或仲裁/诉讼期间。通常,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将导致时效中断。转换程序时,需明确时效是否持续中断,以及新程序的期限如何起算。
- 临时措施的衔接:在仲裁程序中法院颁发的临时保全措施,或在诉讼程序中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程序转换后(尤其是转仲裁时)是否自动延续效力,需根据准据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或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必要时需向相关法院申请新的命令或确认。
- 保密性的维护:不同程序的保密性标准不同。从调解转向仲裁时,必须设立严格的“信息隔离墙”,确保仲裁庭不因接触调解中的保密信息而产生偏见,这通常通过更换仲裁员或严格的程序指令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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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换”条款在仲裁规则与立法中的体现
许多现代仲裁规则和国内仲裁法均明确认可并规范了程序转换机制。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以其为蓝本的各国立法,通常允许仲裁庭在当事人同意下寻求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如ICC、SIAC、HKIAC规则)也包含了促成和解及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条款。中国《仲裁法》同样规定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这些规定为程序转换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