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字数 1371 2025-12-20 21:07:26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清晰认知。这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接下来,我将分步讲解。

  1. “明知”的基本定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明知”是认识因素的核心内容。行为人必须首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此,“明知”是故意成立的认识基础。

  2. “明知”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明知”的是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属于需要“明知”的范畴。具体包括:

    • 对行为性质的明知:知道自己在实施什么性质的行为,例如,知道自己在开枪、在投放物品、在签订合同。
    • 对行为对象的明知:知道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什么,例如,知道枪口指向的是人,投放的是毒药,签订的是虚假合同。
    •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开枪会致人死亡,投毒会致人伤亡。
    • 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明知: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 对特定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在某些特定犯罪中,还需要对法规规定的特殊要素有明知,例如,赃物犯罪中对“犯罪所得”的明知,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对“枪支”的明知。
  3. “明知”的程度与“可能知道”。“明知”并不仅限于“确切知道”(直接故意),也包括“知道有可能”(间接故意)。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不仅仅依靠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更多时候是通过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推定。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职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事后表现等客观情况,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不可能不知道时,就可以认定其“明知”。这就是“推定明知”。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全新机动车,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推定其“明知”是赃物。

  4. “明知”与“违法性认识”的区分。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明知”要求认识的是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是什么”),而“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不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认识到行为在实质上是有害的)即可。例如,行为人知道杀人会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他不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也不影响其故意的成立。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过失犯和部分故意犯中需要考察的问题。

  5. “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它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尺。例如:

    • 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关键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当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明知”并希望/放任,还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是否“明知”是商品是假冒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要件。
    •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总结而言,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对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是故意责任的基石。其内容具体,可通过客观证据推定,且区别于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知(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清晰认知。这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接下来,我将分步讲解。 “明知”的基本定位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明知”是认识因素的核心内容。行为人必须首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此,“明知”是故意成立的认识基础。 “明知”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明知”的是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属于需要“明知”的范畴。具体包括: 对行为性质的明知 :知道自己在实施什么性质的行为,例如,知道自己在开枪、在投放物品、在签订合同。 对行为对象的明知 :知道行为所作用的对象是什么,例如,知道枪口指向的是人,投放的是毒药,签订的是虚假合同。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结果发生,例如,开枪会致人死亡,投毒会致人伤亡。 对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明知 :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对特定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 :在某些特定犯罪中,还需要对法规规定的特殊要素有明知,例如,赃物犯罪中对“犯罪所得”的明知,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对“枪支”的明知。 “明知”的程度与“可能知道” 。“明知”并不仅限于“确切知道”(直接故意),也包括“知道有可能”(间接故意)。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不仅仅依靠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更多时候是通过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推定。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职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事后表现等客观情况,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不可能不知道时,就可以认定其“明知”。这就是“推定明知”。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全新机动车,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推定其“明知”是赃物。 “明知”与“违法性认识”的区分 。这是一个关键区分点。“明知”要求认识的是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是什么”),而“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不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即不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只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认识到行为在实质上是有害的)即可。例如,行为人知道杀人会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他不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也不影响其故意的成立。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过失犯和部分故意犯中需要考察的问题。 “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它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尺。例如: 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关键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当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明知”并希望/放任,还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是否“明知”是商品是假冒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要件。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总结而言,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对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是故意责任的基石。其内容具体,可通过客观证据推定,且区别于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知(违法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