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
字数 1693 2025-12-20 21:18:13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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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背景引入
- “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是理解和评价犯罪中止行为,并据此决定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两个核心层面,也是“必减主义”或“得减主义”原则背后的理论支撑。在探讨“主观”与“客观”这两个抽象概念前,需先明确: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法律对中止犯的优待,主要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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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减少”的内涵与体现
- “主观恶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指其反社会、违反规范的意志和思想倾向的恶劣程度。在犯罪中止中,主观恶性减少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志(自动性),主动、彻底地停止了本可继续的犯罪行为,或积极努力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自动放弃”表明其犯罪意图发生了逆转,从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转变为否定、放弃该犯罪意图。这种心理上的积极转变,降低了行为人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是其可谴责性(有责性)降低的核心依据。例如,持刀行凶者,在能继续刺中的情况下主动收手,其内心的犯罪意志(故意)被主动打消,体现了主观恶性的显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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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危害减少”的内涵与体现
- “客观危害”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法治秩序所造成的侵害或现实危险。在犯罪中止中,客观危害减少 具体体现为:由于行为人实施了有效的中止行为,使得本应发生的、符合犯罪既遂要求的危害结果最终没有发生。无论是因为行为人停止后续行为(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还是因为其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阻止了结果(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最终的客观后果都比犯罪既遂(或普通未遂)要轻。这种结果层面的减轻,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的直接、客观标志。即使某些中止行为造成了部分损害,但相比于其原本意图造成的全部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总量依然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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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关系:互动、统一与侧重
- 互为表里,相互支撑:“主观恶性减少”是行为人内心意志的转变,是“因”;“客观危害减少”是这种意志转变在外部世界引发的实际效果,是“果”。有效的中止行为是将“主观恶性减少”外化为“客观危害减少”的桥梁。两者通常统一存在于一个有效的犯罪中止中:没有“主观恶性减少”的意志逆转,就不会有真正旨在避免结果的中止行为;没有“客观危害减少”(结果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则无法最终证实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及其积极社会效果。
- 在犯罪中止认定与处罚中的功能侧重:
- 在认定犯罪中止成立时,对“主观恶性减少”(自动性)的判断是关键前提。 行为人必须基于自主意志放弃犯罪,无论其动机是悔悟、同情、恐惧还是其他。缺乏“自动性”,即使结果未发生,也只构成犯罪未遂而非中止。
- 在对中止犯决定如何减免刑罚时,“客观危害减少”的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 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即指与犯罪既遂结果性质不同的、独立的损害结果。是否造成损害、损害大小,直接反映了客观危害的实际减损程度,是具体量刑(免除或减轻)的客观依据。
- 特殊情形下的分离与处理:在理论上可能出现行为人主观恶性显著减少(如真诚悔悟并尽力挽救),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最终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客观危害未减少)。此时,因不符合“有效性”要件,不成立犯罪中止,只能作为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悔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考虑,不能适用中止犯的减免规定。这从反面印证了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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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理论延伸
- 综上所述,犯罪中止制度中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是一体两面、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侧重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是减免刑罚的主观基础;后者侧重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实际减轻,是减免刑罚的客观依据。法律对中止犯给予比未遂犯更大幅度宽宥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其不仅在主观上主动否定犯罪,而且在客观上实际减少了法益侵害,从而在责任和违法性两个层面都获得了减轻评价。理解这一关系,有助于准确把握犯罪中止制度的立法精神、司法认定逻辑和刑罚裁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