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期间
字数 1235 2025-12-20 21:34:01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期间

  1. 概念基础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期间”是税收核定与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特定期间概念。它特指,在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核定决定后,纳税人因法定事由(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暂不需立即缴纳税款,但需提供担保以获得延迟缴纳的资格,该担保依法持续有效的法定时间范围。这个期间连接了纳税人的救济权行使与国家的税收债权保障。

  2. 期间的起算
    该期间的起算,并非始于税收核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而是始于纳税人依法办妥担保手续(如完成动产质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或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出具保证书)之日。只有担保依法成立并生效,这个特殊的“担保期间”才开始计算。起算点的确定,标志着国家税收债权从“无担保请求权”状态进入“有担保请求权”状态。

  3. 期间的长度
    担保期间的长度是法定的、固定的,其长度通常与纳税人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法定期间直接关联。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这个期间通常等同于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法律规定担保期间的目的,正是为了覆盖纳税人行使救济权的整个过程,确保在此期间内税收债权始终有担保保障。

  4. 期间内的法律状态
    在补缴担保期间内,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状态:

    • 对纳税人而言:其暂缓履行立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但必须确保担保持续有效,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或降低担保价值。
    • 对税务机关而言:其暂时不得采取直接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从存款中扣缴、查封拍卖财产),但其税收请求权转化为有担保的债权,效力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对担保财产而言:其物权权利受到限制,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可能因复议或诉讼结果而被用于清偿税款。
  5. 期间的结束
    补缴担保期间的结束,即其效力终止,由以下任一法律事实触发:

    • 期间自然届满:纳税人未在法定担保期间内(即复议或诉讼期限)提起救济程序,期间届满,担保自动解除,税务机关恢复直接强制执行权,纳税人应立即缴纳税款。
    • 救济程序终结:纳税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后,经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判维持原核定决定。一旦该决定生效,担保期间任务完成,税务机关有权在纳税人仍不缴纳时,直接就担保财产实现税款债权。
    • 提前履行义务:纳税人在期间内主动缴清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担保目的实现,期间提前终止,担保解除。
    • 担保失效:因担保物灭失、价值大幅减少、保证人丧失资格等原因,且未能按要求补充或变更担保,税务机关可认定担保失效,视为期间提前结束,可恢复强制执行。
  6. 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则
    担保期间的计算遵循法律关于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通常“以日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此外,若纳税人在期间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引发程序“中止”或“中断”,担保期间通常随之中止(暂停计算),待相关程序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这是保障纳税人充分行使救济权的重要配套制度。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期间 概念基础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担保期间”是税收核定与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特定期间概念。它特指,在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核定决定后, 纳税人因法定事由(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暂不需立即缴纳税款,但需提供担保以获得延迟缴纳的资格,该担保依法持续有效的法定时间范围 。这个期间连接了纳税人的救济权行使与国家的税收债权保障。 期间的起算 该期间的起算, 并非始于税收核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而是始于纳税人依法办妥担保手续(如完成动产质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或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出具保证书)之日 。只有担保依法成立并生效,这个特殊的“担保期间”才开始计算。起算点的确定,标志着国家税收债权从“无担保请求权”状态进入“有担保请求权”状态。 期间的长度 担保期间的长度是 法定的、固定的 ,其长度通常与纳税人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法定期间直接关联。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这个期间通常等同于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法律规定担保期间的目的,正是为了覆盖纳税人行使救济权的整个过程,确保在此期间内税收债权始终有担保保障。 期间内的法律状态 在补缴担保期间内,产生一种特殊的法律状态: 对纳税人而言 :其 暂缓履行 立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但必须确保担保持续有效,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或降低担保价值。 对税务机关而言 :其 暂时不得 采取直接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从存款中扣缴、查封拍卖财产),但其税收请求权转化为 有担保的债权 ,效力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对担保财产而言 :其物权权利受到限制,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可能因复议或诉讼结果而被用于清偿税款。 期间的结束 补缴担保期间的结束,即其效力终止,由以下任一法律事实触发: 期间自然届满 :纳税人未在法定担保期间内(即复议或诉讼期限)提起救济程序,期间届满,担保自动解除,税务机关恢复直接强制执行权,纳税人应立即缴纳税款。 救济程序终结 :纳税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后,经复议决定或司法裁判 维持 原核定决定。一旦该决定生效,担保期间任务完成,税务机关有权在纳税人仍不缴纳时,直接就担保财产实现税款债权。 提前履行义务 :纳税人在期间内主动缴清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担保目的实现,期间提前终止,担保解除。 担保失效 :因担保物灭失、价值大幅减少、保证人丧失资格等原因,且未能按要求补充或变更担保,税务机关可认定担保失效,视为期间提前结束,可恢复强制执行。 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则 担保期间的计算遵循法律关于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通常“以日计算”,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此外,若纳税人在期间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引发程序“中止”或“中断”,担保期间通常随之 中止 (暂停计算),待相关程序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这是保障纳税人充分行使救济权的重要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