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规则在继续性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字数 1325 2025-12-20 22:27:05
风险负担规则在继续性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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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继续性合同”。它与您之前学过的多数一次性履行的买卖合同不同,其核心特征是债的内容并非一次性实现,而是在持续不断的时间过程中,持续地或重复地实现。典型例子包括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如支付租金、提供劳务)和对待给付义务(如使用房屋、支付报酬)都随着时间不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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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引入合同法中“风险负担”的一般概念。它主要解决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或给付不能时,这个损失由谁承担、对方是否仍需要履行对待给付(如付款)的问题。在一次性合同中(如买卖),风险负担规则往往与交付时点或所有权转移时点紧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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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将风险负担问题置于“继续性合同”这一特殊场景中。其“特殊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风险的影响是局部的、阶段性的,而非终局性的。 因为合同义务是持续发生的,风险事件(如房屋因地震部分毁损、供电线路因暴风雪中断)通常只导致合同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某个方面的履行障碍,而非整个合同标的的永久灭失。
- 法律效果侧重于合同关系的调整而非解除。 与买卖合同中货物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不同,继续性合同更注重维持合同关系的存续。因此,风险负担规则在此的核心是解决 “障碍持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的悬置或调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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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其法律效果。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风险事件导致一时性或部分履行不能时:
- 对待给付义务的免除(风险分配): 债务人(负有提供持续给付义务的一方,如出租人、供电人)在履行障碍持续期间,免除其相应的给付义务。相应地,债权人(承租人、用电人)在该期间的对待给付义务也同时免除(如免交该期间的租金或电费)。这体现了“风险由债务人承担”的原则,因为债权人丧失了该期间的给付利益。
- 合同关系不当然终止: 除非履行障碍达到“永久性”或“根本性”的程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租赁房屋完全倒塌),否则合同关系并不自动解除。待障碍消除后,合同原则上应恢复履行。
- 当事人的形成权: 如果障碍持续时间过长,或部分履行不能严重影响合同整体目的,法律通常会赋予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合同解除权,以从长期受束缚的关系中解脱出来。但这不同于一次性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导致当然免责,它需要权利人主动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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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巩固理解:在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因火灾(不可归责于双方)导致一半面积无法使用,修复需三个月。
- 根据继续性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在三个月的修复期内,承租人对于无法使用部分的房屋免付租金(对待给付义务免除),出租人也免于提供该部分的居住使用(给付义务免除)。
- 合同关系并不因此自动终止。
- 修复完成后,合同对剩余可使用的面积继续履行。
- 如果承租人认为房屋一半损毁已严重影响其租赁目的(例如公司办公需要完整空间),其可以主张行使解除权,但需通过通知等方式主动行使。
这与一次性买卖合同(如买卖一幅画,交付前画因火灾烧毁,卖方免交货义务,买方免付款义务,合同关系终局性消灭)的处理逻辑有显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