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xxx
我们先从一个基础概念开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但并非所有“证据”都能被法庭采纳,尤其是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例如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无证且非紧急情况下的搜查所得物证等。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法律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禁止将此类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启动程序”,就是将这扇排除之门打开的第一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启动程序的概念与核心原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特指在刑事诉讼中,由法定的申请或依职权的方式,启动对某一证据是否系非法取得进行调查、审查的专门性程序环节。其核心原则是“申请为主,职权为辅”。这意味着,程序的启动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动申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检察院才会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这个设计是为了平衡控辩力量,将申请排除的主动权赋予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
第二步:谁有权启动(启动主体)
- 主要启动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他们是与非法证据有直接利害关系、最有可能感知和主张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法律赋予他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是辩护权的重要体现。
- 依职权启动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核实。例如,在讯问录音录像中发现侦查人员有威胁言语,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等。
第三步:何时启动(启动阶段)
启动程序并非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而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主要环节:
- 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控告、申诉,但此时尚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排除程序”启动,更多是寻求权利救济。
-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第一个正式的启动环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书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察院接到申请后,必须进行审查。
- 审判阶段:这是最重要的启动环节。又分为:
- 庭前会议: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辩方此时明确提出排除申请,可以促使法院在庭前就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争议进行初步梳理,甚至决定是否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 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庭审调查结束前,辩方都可以提出排除申请。通常,为了庭审效率,应在法庭调查开始时提出。
第四步:如何启动(启动方式与条件)
启动不是空口主张,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和初步责任。
- 启动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载明:
- 明确的申请:申请排除哪一份或哪几份证据(如“侦查机关于X年X月X日对被告人XX所作的讯问笔录”)。
-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注意,这里要求的是“线索”,而非“证据”。线索是能够引起对取证合法性合理怀疑的信息,如入所体检表显示有伤、同监室人员证言、提讯时间记录异常、缺少同步录音录像等。
- 材料:如果掌握相关线索材料,应一并提供。
- 初步审查与受理条件:法院或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并非一律启动正式调查。他们会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供了上述“相关线索或材料”,使合议庭或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怀疑,就应当启动正式的调查程序。如果申请人仅仅声称“被刑讯逼供”但无法提供任何具体线索,法院可以当庭说明情况后驳回申请,但记录在案。这被称为辩方的“初步举证责任”。
第五步:启动后的法律效果
一旦启动程序被依法受理,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 证明责任转移: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从辩方转移至人民检察院。即由公诉方来证明取证过程是合法的。
- 程序分立:法庭调查将可能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即“程序性裁判”),然后再调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全案犯罪事实(即“实体性裁判”)。
- 特定情形下的先行调查:对于可能严重侵犯人权(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其他证据的合法性调查,可以结合庭审实体调查一并进行。
总结与进阶理解
“启动程序”是整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阀门”。它通过赋予辩方申请权,并设置较低的启动门槛(提供线索、引发合理怀疑),确保了规则不至于被虚置。同时,“申请为主、职权为辅”的设计,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又保留了司法机关维护程序公正的最终责任。理解这一程序,关键在于把握“线索”与“证据”的区分、启动门槛是“合理怀疑”而非“事实清楚”,以及启动成功后证明责任的立即转移。这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纸面走向实践、有效制约侦查权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