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权
字数 1981 2025-12-20 23:04:44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权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庭,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职权主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核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权力。它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兼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赋予仲裁庭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时,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的权力。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仲裁机构的调查取证程序、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

第二步:行使主体与前提条件

  1. 行使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具体调查行为通常由仲裁员、书记员或经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
  2. 行使前提(通常是“或”的关系):
    • 当事人申请: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管、涉及他人隐私且无法自行获取等)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线索。
    • 仲裁庭依职权: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均可主动决定进行调查。这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可能涉及违法事实、或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第三步:调查权的范围与对象

  1. 调查范围:仅限于与本案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调查,更不能滥用调查权介入用人单位的一般经营管理。
  2. 调查对象
    • 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掌握的证据。
    • 案件之外的第三人:如银行、社保机构、邮局、其他用人单位、掌握关键信息的个人等。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调取保管的档案、记录、文件等。
  3. 证据类型:涵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有法定证据种类。

第四步:行使方式与程序要求

  1. 主要方式
    • 直接调取:向持有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 现场调查:仲裁员亲自到与争议有关的场所(如工作地点、仓库)进行查看、勘验,并制作笔录。
    • 委托调查:对于异地证据,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协助调查。
    • 询问: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 程序要求
    • 依法进行: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 保障权利:调查时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制作笔录:调查过程应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 保密义务: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步:证据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这是理解该权力的关键点:

  1. 补充性原则:证据调查权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补充,而非替代。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基本规则。仲裁庭不能因为拥有调查权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2. 启动上的被动性与主动性并存:一方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被动),另一方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主动)。
  3. 目标一致性:两者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仲裁庭行使调查权获取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六步:调查取证的结果与法律效力

  1. 成功获取证据: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认、质疑、说明)。未经质证的调查取证结果,不得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2. 未能获取证据
    • 因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故意隐瞒、销毁证据的,仲裁庭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和已知事实作出认定。
    • 对于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导致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证据的采信:经过合法程序和有效质证后,仲裁庭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步:实践中的难点与界限

  1. 调查权的“刚性不足”:与司法机关的强制调查权不同,仲裁机构的调查权缺乏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若被调查方拒不配合,仲裁庭通常只能依据《办案规则》进行事实推定,或向当事人释明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证据,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2. 与“仲裁中立”的平衡:过度主动调查可能引发对仲裁庭中立性的质疑。因此,实践中仲裁庭通常对依职权调查持审慎态度,侧重于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
  3. 调查范围的裁量:何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仲裁庭自由裁量。这要求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
  4. 与行政权、司法权的衔接:对于需要行政机关(如劳动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才能调取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或建议当事人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调取。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权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调查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庭,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职权主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核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权力。它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兼具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明确赋予仲裁庭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时,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的权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仲裁机构的调查取证程序、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 第二步:行使主体与前提条件 行使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具体调查行为通常由仲裁员、书记员或经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 行使前提 (通常是“或”的关系): 当事人申请 :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管、涉及他人隐私且无法自行获取等)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和线索。 仲裁庭依职权 :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均可主动决定进行调查。这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可能涉及违法事实、或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第三步:调查权的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 :仅限于与本案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不得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调查,更不能滥用调查权介入用人单位的一般经营管理。 调查对象 : 当事人 :要求其提供掌握的证据。 案件之外的第三人 :如银行、社保机构、邮局、其他用人单位、掌握关键信息的个人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调取保管的档案、记录、文件等。 证据类型 :涵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有法定证据种类。 第四步:行使方式与程序要求 主要方式 : 直接调取 :向持有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现场调查 :仲裁员亲自到与争议有关的场所(如工作地点、仓库)进行查看、勘验,并制作笔录。 委托调查 :对于异地证据,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协助调查。 询问 :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程序要求 : 依法进行 :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保障权利 :调查时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制作笔录 :调查过程应制作详细的调查笔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保密义务 :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步:证据调查权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 这是理解该权力的关键点: 补充性原则 :证据调查权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补充,而非替代。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仍是基本规则。仲裁庭不能因为拥有调查权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启动上的被动性与主动性并存 :一方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被动),另一方面可依职权主动启动(主动)。 目标一致性 :两者最终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仲裁庭行使调查权获取的证据,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六步:调查取证的结果与法律效力 成功获取证据 :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认、质疑、说明)。未经质证的调查取证结果,不得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未能获取证据 : 因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故意隐瞒、销毁证据的,仲裁庭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和已知事实作出认定。 对于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导致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的采信 :经过合法程序和有效质证后,仲裁庭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最终决定是否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步:实践中的难点与界限 调查权的“刚性不足” :与司法机关的强制调查权不同,仲裁机构的调查权缺乏直接的强制执行力。若被调查方拒不配合,仲裁庭通常只能依据《办案规则》进行事实推定,或向当事人释明可通过其他途径(如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证据,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与“仲裁中立”的平衡 :过度主动调查可能引发对仲裁庭中立性的质疑。因此,实践中仲裁庭通常对依职权调查持审慎态度,侧重于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决定。 调查范围的裁量 :何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仲裁庭自由裁量。这要求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 与行政权、司法权的衔接 :对于需要行政机关(如劳动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才能调取的证据,仲裁庭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或建议当事人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