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立法权限划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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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首先,我们来明确“立法权限划分条款”的基本内涵。在广义的法律汇编(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集合、编排和出版)中,此“条款”并非特指某部法律中的一个具体条文,而是指在汇编所收录的、规定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之权力范围、层级和内容界限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功能是解决“谁有权立法”、“在什么范围内立法”以及“立法之间如何划分边界”的问题,是法制统一和层级有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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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功能与价值:此条款的根本功能在于确立立法秩序。它通过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将立法权在不同国家机关(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这能有效防止立法权的滥用、越权和冲突,确保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同级法之间协调一致。其价值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任意性、矛盾性规定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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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构成与类型: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细化理解其构成。首先,纵向划分,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例如,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基本政治制度、犯罪和刑罚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保留),此为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可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进行立法。其次,横向划分,即同级国家机关间的划分,最主要的是国家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部门)之间的划分。这涉及到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权限边界。再次,是特别划分,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法规,可根据授权对上位法作变通规定,这是一种特殊的立法权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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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汇编中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汇编中,这些规定并非集中在一处,而是散见于汇编所收录的多部基础性法律的关键部分。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职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二章“法律”、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中。汇编者通常会在目录编排、篇章划分或索引中,将这些涉及根本权限的法律置于突出位置,并在相关具体法规的文本前或注释中,提示其制定权限的依据来源。一些专业的法律汇编还会在总论或编辑说明中,专门梳理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权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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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适用:理解此条款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处理“权限冲突”。当对某个事项,下位法是否超越了上位法赋予的权限范围,或者地方性法规是否侵入了中央专属立法权领域产生争议时,就需要依据《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等机制来解决。例如,下位法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如设定新的税种),即构成“越权立法”,应被纠正或撤销。因此,立法权限划分条款是启动合法性审查、判断法律规范效力的根本性标准之一,是法律适用者和法律监督者必须首先审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