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废止与吊销的区别
字数 1379 2025-12-21 00:13:46
行政许可的废止与吊销的区别
第一步: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终止行政许可效力的行为。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效力终止,通常不具有惩罚性,是基于情势变更或法律变动。
行政许可的“吊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其原已获得的许可,剥夺其继续从事许可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行政处罚行为。它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惩戒,具有惩罚性。
第二步:核心区别一:性质与目的
- 废止:属于行政许可的“失效”机制,是行政许可效力在未来的自然终止或基于公共利益的主动终止。其目的在于使行政许可状态与变化后的法律或事实情况保持一致,而非惩罚被许可人。
- 吊销: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种类(《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列举)。其目的在于惩罚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或利用许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通过剥夺资格以示惩戒。
第三步:核心区别二:适用条件(启动原因)
- 废止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包括:
-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技术标准更新、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安全要求提高等)。
- 在这两种情形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废止。
- 吊销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等,核心是“违法”,通常包括:
-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2)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情节严重的。
-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 (4)因违法从事许可活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前提是被许可人存在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为。
第四步:核心区别三:法律后果与后续处理
- 废止的法律后果:
- 效力自废止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未来消灭,被许可人此前的活动合法有效。
-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因符合法定条件的废止(即《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被许可人无权就此前的行为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 吊销的法律后果:
- 效力通常具有溯及力或终局性,意味着被许可人自吊销之日起丧失资格,且其违法行为将受到否定性评价。
- 吊销是一种处罚,被许可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资格丧失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其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不予补偿。
- 吊销后,通常伴随着许可证件的收缴。
- 受到吊销处罚的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决定)可能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步:总结对比与程序要点
- 时间指向:废止是“从今往后”无效;吊销是“因过去违法”而失效,并影响未来资格。
- 行为属性:废止是行政管理行为;吊销是行政处罚行为。
- 信赖保护:合法废止可能触发补偿;吊销不触发补偿。
- 程序差异:
- 废止程序主要遵循《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单行法关于变更、撤回、废止的一般程序,可能需要进行必要性论证、公告、听取申辩等,尤其是涉及补偿时。
- 吊销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其程序要求比废止更为严格和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