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不正当低价销售
字数 1785 2025-12-21 02:34:37
经济法中的不正当低价销售
接下来,我将为你系统性地讲解“不正当低价销售”这个经济法(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将遵循从基础定义到构成要件,再到法律后果和具体例证的逻辑顺序,以确保你能够全面、清晰地理解。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定性
不正当低价销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通常被称为“掠夺性定价”或“低于成本价销售”,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有更精确的界定。它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核心不在于“低价”本身,而在于其“不正当”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市场经济允许价格竞争,但若以牺牲短期利润为代价,意图在长期驱逐竞争者后获取垄断利润,则构成了法律规制的对象。
第二步:行为构成的法律要件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低价销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 行为主体:从事该行为的必须是具有市场力量的经营者,通常是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或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小型企业偶尔的促销行为,因难以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一般不构成此行为。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的故意。这是区分正当降价促销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关键。例如,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或转产而降价销售等,因缺乏排挤对手的主观故意,属于正当经营行为。
- 客观行为:持续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里的“成本”通常指的是经营者自身的个别生产成本,在难以计算时,也可能参考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偶尔或短期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如开业促销)不一定构成。
- 可能后果:该行为有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实可能性或危险性。并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只要该行为具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第三步: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依据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此均有规制。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 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标准,可用于规制此类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
- 更具体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大型零售商针对特定区域的小型竞争对手进行选择性低价倾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以低于成本的初始价格迅速占领市场,意图驱逐现有竞争者。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民事责任: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可以是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也可以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果损失难以计算,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决给予法定数额内的赔偿。
- 潜在的反垄断法衔接:如果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中的“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面临更严厉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第五步:实践辨析与案例思考
为加深理解,我们进行一个辨析:某电商平台在“双十一”期间,对其自营的某款电子产品进行大幅降价促销,价格明显低于其平时售价,也低于其他平台同类商品的售价,但经过核算,其促销价仍略高于其进货与运营成本。这构成不正当低价销售吗?
- 分析:不构成。因为其价格并未低于成本。这属于激烈的但仍在成本线以上的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法律禁止的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以此作为排挤对手的手段。只要不低于成本,即使降价幅度很大,导致竞争对手经营困难,通常也被视为合法的商业竞争策略。
综上所述,不正当低价销售是法律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划出的一条“红线”,它旨在防止具有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利用短期财务亏损为武器,最终达到长期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目的。其认定关键在于“低于成本”的价格与“排挤竞争”的目的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