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字数 1396 2025-12-21 03:22:22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1. 基础概念回顾

    •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核心在于“自动性”。
    • “自动性”:指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它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的本质区别。判断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能为而不欲”,即客观上能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
    • “主观目的”:此处的“主观目的”特指行为人决定中止犯罪时,其内心所追求的、通过中止行为希望达到的目标、意图或动机。它关注的是行为人“为何”要停止。
  2. 关系的核心:主观目的是判断自动性的关键内在依据
    法律上判断“自动性”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关键在于探究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内心动因是否源于其自由的、真实的意思决定。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成为剖析其内心、判断“自动性”成立与否的透视镜。

    • 肯定自动性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基于其内心萌发的、与犯罪意图相悖的积极意愿,例如出于真诚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道德良心的谴责、对法律的敬畏等。这些目的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或消除,是“自动性”的典型体现。例如,举刀杀人时,因看到被害人哭泣而心生不忍,主动放下凶器。其“主观目的”是停止伤害,这直接证明了停止行为的自动性。
    • 否定自动性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停止犯罪,并非出于上述积极意愿,而是为了追求另一个(通常更有利于行为人的)目的,且这个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停止当前犯罪为前提。此时,停止行为并非“不欲”犯罪,而是“转换目标”或“优化策略”,其反规范的意志并未改变,故不具备真正的“自动性”。例如,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主人回来,为免被抓而逃离。其“主观目的”是避免当场被抓,而非放弃盗窃意图,停止行为是“不敢”而非“不欲”,不具有自动性。
  3. 复杂情形辨析:主观目的的层次与“能”与“欲”的权衡
    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能复杂交织,需精细分析:

    • 目的混合的情形:行为人的停止可能同时包含多种考虑。例如,在伤害他人过程中,既因害怕法律制裁,也因心生悔意而停止。关键在于判断哪种目的占主导、具有决定性。如果悔意等积极因素是促使其停止的主要动力,即使夹杂畏惧,通常仍可认定自动性。如果畏惧惩罚是决定性因素,则可能否定自动性。
    • “客观障碍”与主观目的的关系:存在一定不利因素,但该因素并未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继续”的障碍程度时,行为人如何理解并应对该因素,取决于其“主观目的”。例如,行为人以为继续犯罪有很大困难(如认为难以打开保险柜),但该困难在客观上并非不可克服。如果行为人因此认为“不值得”或“不愿意”再付出更多成本而放弃,其主观目的是基于成本效益的权衡而主动选择停止,可能成立自动性。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该困难是“无法克服”的障碍而被迫放弃,则其主观目的是“被迫”停止,不成立自动性。
  4. 总结与归纳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是探究和验证“自动性”是否真实存在的内在标尺。自动性强调停止行为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不欲”),而支撑这一“不欲”状态的内在驱动力,正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过分析行为人停止犯罪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出于内生的积极向善意愿,还是迫于外部压力的避险选择,亦或是转换犯罪策略的权宜之计,可以有效地对自动性做出准确判断。因此,脱离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对“自动性”的判断将流于形式。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与“自动性”的关系 基础概念回顾 犯罪中止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核心在于“自动性”。 “自动性” :指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它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的本质区别。判断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能为而不欲”,即客观上能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 “主观目的” :此处的“主观目的”特指行为人决定中止犯罪时,其内心所追求的、通过中止行为希望达到的目标、意图或动机。它关注的是行为人“为何”要停止。 关系的核心:主观目的是判断自动性的关键内在依据 法律上判断“自动性”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关键在于探究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内心动因是否源于其自由的、真实的意思决定。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成为剖析其内心、判断“自动性”成立与否的透视镜。 肯定自动性的主观目的 :如果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基于其内心萌发的、与犯罪意图相悖的积极意愿,例如出于真诚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道德良心的谴责、对法律的敬畏等。这些目的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或消除,是“自动性”的典型体现。例如,举刀杀人时,因看到被害人哭泣而心生不忍,主动放下凶器。其“主观目的”是停止伤害,这直接证明了停止行为的自动性。 否定自动性的主观目的 :如果行为人停止犯罪,并非出于上述积极意愿,而是为了追求另一个(通常更有利于行为人的)目的,且这个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停止当前犯罪为前提。此时,停止行为并非“不欲”犯罪,而是“转换目标”或“优化策略”,其反规范的意志并未改变,故不具备真正的“自动性”。例如,盗窃时听到脚步声,以为是主人回来,为免被抓而逃离。其“主观目的”是避免当场被抓,而非放弃盗窃意图,停止行为是“不敢”而非“不欲”,不具有自动性。 复杂情形辨析:主观目的的层次与“能”与“欲”的权衡 实践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能复杂交织,需精细分析: 目的混合的情形 :行为人的停止可能同时包含多种考虑。例如,在伤害他人过程中,既因害怕法律制裁,也因心生悔意而停止。关键在于判断哪种目的占主导、具有决定性。如果悔意等积极因素是促使其停止的主要动力,即使夹杂畏惧,通常仍可认定自动性。如果畏惧惩罚是决定性因素,则可能否定自动性。 “客观障碍”与主观目的的关系 :存在一定不利因素,但该因素并未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继续”的障碍程度时,行为人如何理解并应对该因素,取决于其“主观目的”。例如,行为人以为继续犯罪有很大困难(如认为难以打开保险柜),但该困难在客观上并非不可克服。如果行为人因此认为“不值得”或“不愿意”再付出更多成本而放弃,其主观目的是基于成本效益的权衡而主动选择停止,可能成立自动性。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该困难是“无法克服”的障碍而被迫放弃,则其主观目的是“被迫”停止,不成立自动性。 总结与归纳 犯罪中止的“主观目的”是探究和验证“自动性”是否真实存在的内在标尺。自动性强调停止行为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不欲”),而支撑这一“不欲”状态的内在驱动力,正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通过分析行为人停止犯罪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是出于内生的积极向善意愿,还是迫于外部压力的避险选择,亦或是转换犯罪策略的权宜之计,可以有效地对自动性做出准确判断。因此,脱离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对“自动性”的判断将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