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的公平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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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定义:首先,你需要理解“信息披露的公平披露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基本含义。它是指当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市场上的特定对象(如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提前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时,必须同时或立即向全体市场投资者进行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及时地获取该重大信息。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因选择性披露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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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背景与必要性:理解为什么需要这项原则至关重要。在原则确立前,上市公司管理层在非公开会议或电话中向部分分析师或大投资者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是常见做法。这使得获得信息的“内部人”或“关联人”能够利用信息优势提前做出投资决策,损害了未获得信息的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实质上构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内幕交易。为了杜绝这种选择性披露行为,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公平披露原则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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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则与要求:你需要掌握该原则在法律和监管规则中的具体化要求。其核心规则是“同时性”或“即时性”。当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地向市场上的特定人(如前述的分析师、投资者等,不包括与公司有保密义务关系的合作伙伴、监管机构等)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时,必须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同时公开披露:在向特定对象披露的同一时间,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如指定网站、媒体)向全体市场公开该信息。
- 事后立即公开披露:如果属于非有意地(例如在交流中意外提及)或小范围地披露了该信息,一旦意识到该信息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法定渠道向全体市场公开披露。
此外,该原则通常要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信息披露政策和程序,并禁止在向公众披露前将重大信息提供给外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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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的判定:这一原则的应用关键是对“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识别。你需要知道,此处的“重大性”标准通常与内幕信息、持续性信息披露中的标准一致,指该信息一旦公开,很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显著影响。这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结果、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核心技术突破、重大人事变动等。判断信息是否“重大”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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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监管实践:最后,了解违反该原则的后果。如果上市公司或其高管、董监高等违反公平披露原则,进行了非法的选择性披露,将可能面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同时,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能依据虚假陈述或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寻求民事赔偿。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会通过监测市场异动、分析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等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