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区分
字数 1959 2025-12-21 04:15:06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区分
知识产权法中的可注册性审查,尤其是针对商标、外观设计等需经行政注册程序方能获得权利的知识产权类型,其审查过程通常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进行。这些理由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被系统地划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理解这一区分,是把握相关权利获取门槛及后续争议焦点的关键。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与制度目的
- 可注册性审查: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提交注册申请的标志或设计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过程。只有通过审查,申请才能被核准注册,产生排他性的专有权。
- 区分目的:将驳回理由区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旨在明确不同理由的性质、审查方式、举证责任以及后续救济程序的差异。这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清晰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边界。
第二步:绝对理由的深入解析
- 核心性质:绝对理由关注的是申请注册的标志或设计自身是否存在“先天缺陷”,即其是否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缺乏固有的识别功能,而根本不应被任何人注册为专有权利。它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以及确保注册制度基本功能的实现。
- 主要类型(以商标法为例):
- 缺乏显著特征:标志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例如,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标志。
- 仅由功能性形状构成:为实现商品固有的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形状(多见于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
- 违反公序良俗: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
- 特定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经授权除外)。
- 审查特点:
- 依职权主动审查:审查机关在初审阶段必须主动依职权适用绝对理由进行审查。
- 无需在先权利人:判断时无需引证任何在先权利或利益,仅基于标志本身和法律规定。
- 禁止注册的绝对性:一旦成立,该标志原则上对任何主体均不可注册(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等例外)。
第三步:相对理由的深入解析
- 核心性质:相对理由关注的是申请注册的标志或设计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或利益之间的冲突。它解决的是“这个标志/设计由这个申请人来注册是否合适”的问题,核心在于平衡不同的私人权益。
- 主要类型(以商标法为例):
- 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等。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审查特点:
- 依申请或依职权(依类型而异):在商标审查中,我国目前对部分相对理由(如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实行依职权审查,但对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形,通常依赖于在先权利人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提出。
- 依赖于特定权利人:必须存在一个具体的、可主张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非绝对禁止:即使存在冲突,如果在先权利人同意或不予追究,或者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达成和解,则障碍可能消除。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程序区别
- 绝对理由:
- 审查不通过,将直接被驳回申请。
- 在后续的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任何人均可以绝对理由提出主张。
- 因其涉及公共利益,通常在相关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生效后,该标志不得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
- 相对理由:
- 审查不通过会被驳回,或在异议程序中成立则不予注册。
- 通常只有特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如异议期、无效宣告请求期内)提出主张。
- 权利冲突可能因双方协议(如共存协议、许可协议)而解决,从而使注册障碍消失。
第五步:实践意义与总结
理解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的区分,在实践中具有多重意义:
- 申请策略:申请人可在申请前进行自我评估,避免触碰绝对理由的“红线”;对于可能涉及相对理由的风险,可通过检索、谈判等方式预先处理。
- 异议与无效宣告: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需准确选择理由并准备相应证据。以绝对理由提出主张无需证明自身权利,而以相对理由提出则必须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在先权利人且存在冲突。
- 审查资源配置:审查机关依职权重点审查绝对理由,维护注册制度的公益基础;对于部分相对理由,则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体现了制度效率。
总之,“绝对理由”是关乎标志或设计本身能否进入私有权利领域的“准入资格”问题,涉及公共利益;“相对理由”则是关乎特定申请人是否适格的“排队顺序”或“权利冲突”问题,涉及私人权益的协调。这一区分构成了可注册性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