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道德可废止性
第一步:从“可废止性”的基本概念切入
“可废止性”源自非单调逻辑和法理学,指一个规范或结论在通常情形下成立,但当出现新的、未预见的例外情况或更优越的理由时,该规范或结论可能被推翻或废止。在法律领域,这意味着法律规则(包括法律推理得出的判断)并非绝对,其适用可能因特定事实、更高位阶的原则或新的价值考量而被排除。将这个概念引入宪法规范领域,我们首先要理解:宪法规范(尤其是规则性条款)在适用中,是否也面临这种可能被“废止”或“例外突破”的情况?
第二步:宪法规范的特殊性与“可废止性”的初步关联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和原则性。其最高性意味着在规范冲突中,宪法通常胜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宪法规范自身在逻辑上是绝对且无例外的铁律。宪法规范内部存在张力(如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也存在动态调适的需求。因此,宪法规范(特别是具体的规则性规范)在适用于极端复杂、未曾预料的个案时,其表面的、初步的适用结论可能因其他更根本的宪法原则、国家的生存利益或核心人权保障等“更强理由”而被悬置或修正。这构成了宪法规范可能具有“可废止性”的初步印象。
第三步:深入解析“宪法规范道德可废止性”的特定内涵
“道德可废止性”是“可废止性”的一个关键子类型。它特指:一个宪法规范在道德论证层面可能被推翻。这并不意味着宪法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被直接否定,而是指在宪法解释和适用的论证过程中,当对该规范的字面适用或常规理解会带来在特定情境下不可接受的、严重的道德后果(如严重不公、践踏人性尊严)时,解释者可能基于更根本的宪法伦理原则(如人性尊严、正义原则)或实质性的道德理由,对该规范进行限制性解释、创设例外或优先适用其他宪法原则,从而在实质上“废止”其在该案中的常规效力。其核心在于,道德理由成为了推翻初步法律结论的“废止条件”。
第四步:产生“道德可废止性”的具体情境与机制
- 规范冲突情境:当两个宪法权利条款(如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在具体案件中激烈冲突时,对任一权利的绝对化适用都会对另一方构成道德上的不可接受。此时,必须引入比例原则等审查框架进行权衡,对初步适用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体现了初步规范结论的可废止性。
- 极端个案情境:在极其罕见的极端案例中,严格适用某个宪法规范可能导致灾难性的、违背宪法核心精神的道德结果。例如,在涉及国家生存的极端紧急状态下,对某些权利的常规保障规范可能被基于“国家存续”这一具有道德分量的理由而暂时限缩。
- 法律漏洞或滞后情境:当现有宪法条文未能涵盖新兴的道德诉求(如数字时代的人格权、环境权),直接适用旧有规范可能产生道德不公。宪法解释通过“合宪性解释”或“宪法续造”,引入新的道德价值,从而在事实上为旧规范创设了例外。
- 机制:这种“废止”通常通过宪法解释(尤其是原则权衡和目的论解释)和宪法裁判来实现。解释者通过论证,揭示出在特定案件中,存在比涉案规范的表面含义更值得保护的、更深层的宪法道德价值,从而构建出“废止条件”。
第五步:道德可废止性的边界与宪法权威的维护
承认宪法规范具有道德可废止性,不等于主张道德可以直接取代宪法。其运作有严格边界:
- 论证负担:主张废止常规宪法适用的一方,承担极其沉重的论证责任,必须证明存在足够强大、公认的实质性道德理由(通常必须能够回溯至宪法文本隐含或宪法秩序赖以生存的核心价值,如人性尊严)。
- 程序性约束:“废止”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宪法程序(如宪法诉讼程序),并公开其充分的法律-道德论证。
- 维护宪法安定性:可废止性是例外,而非原则。它不能动摇宪法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其目的是在极端情况下维护宪法秩序的实质正当性,而非破坏其形式稳定性。
- 与“违宪”的区别:道德可废止性是在宪法体系内部进行的规范调适与权衡,其结论仍主张是“合宪的”;而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则是宪法规范对外部下位法的否定。
总结:宪法规范的道德可废止性,描述了宪法规范在适用中因其可能产生严重道德缺陷而可在具体情境下被基于更强道德理由的论证所修正的特性。它揭示了宪法作为最高法,其生命力不仅在于刚性,也在于其通过内部论证(尤其是道德论证)应对外部极端挑战、实现实质正义的弹性与深度。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宪法规范体系中形式权威与实质价值、规则刚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