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损害赔偿救济
字数 1804 2025-12-21 05:23:36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损害赔偿救济
第一步:理解损害赔偿在CISG救济体系中的基本定位
当卖方违约时,CISG为买方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要求降价等。损害赔偿是其中一项核心、普遍且灵活的救济方式。其基本定位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即其目的在于用金钱补偿买方因卖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买方在经济上处于如果合同被正常履行时本应达到的地位。根据CISG第45条,买方行使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救济权利,并不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凸显了损害赔偿的独立性和基础性。
第二步:掌握买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与条件
买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非常广泛:
- 核心条款:CISG第74条。这是计算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条款,适用于任何违约情形(不履行、延迟履行、履行不符等),只要该违约并非由免责障碍(CISG第79条)所致。
- 特殊情形:CISG第75条和第76条。这两条规定了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计算损害赔偿的两种具体方法(替代交易差价和时价差价),是第74条原则的具体应用。
- 条件:买方无须证明卖方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证明:① 卖方存在违约事实;② 买方遭受了损失;③ 损失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步:深入解析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原则(CISG第74条)
第74条是损害赔偿计算的核心,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 赔偿范围:“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意味着赔偿范围包括:
- 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买方为准备履行或已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因违约 wasted的费用(如检验费、仓储费、转售交易成本等)。
- 利润损失(履行利益):如果合同被履行,买方本可获得的利润。例如,因卖方不交货,买方失去的转售利润。
- 可预见性限制:“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这是对赔偿范围的核心限制。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损失(如异常的、连环的转售损失)不予支持。
- 减损义务(与第77条结合):“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如购买替代货物)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无权索赔。
第四步:学习宣告合同无效后的两种具体计算方法
当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后,除了适用第74条,还可以选择以下更具体的计算方法:
- 替代交易差价(CISG第75条):
- 条件: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
- 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 - 替代交易价格 + 其他可索赔的损失(如第74条下的附带损失)。
- 关键:“合理方式”和“合理时间”是关键,需根据具体商业情况判断,以避免买方不当操作价格。
- 时价差价(CISG第76条):
- 适用情形:买方未进行替代交易(可能因为无法购得或市场无此货物)。
- 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 - 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 其他可索赔的损失。
- 时价确定:时价指原应交货地的现行价格。如果没有时价,则参照一个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并适当考虑运费差额。
第五步:辨析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及实践要点
- 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损害赔偿可以单独主张(如仅要求迟延履行的损失),也可以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并主张。第75、76条是宣告合同无效后的特殊计算方式,但买方仍可选择适用更一般的第74条。
- 与减价权的关系:减价权(CISG第50条)和损害赔偿是择一关系。买方不能就同一不符合同之处既要求减价又要求损害赔偿,但可以就减价未能覆盖的其他损失(如因货物不符造成的附带损失)索赔。
- 与利息的关系:根据CISG第78条,对任何拖欠款项(如已付价款的返还、应付的损害赔偿金),买方有权收取利息。利息率一般依据适用的国内法确定。
- 实践举证难点:买方需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利润损失,需提供可靠的市场数据、转售合同等证据。可预见性标准和减损义务的履行也是仲裁庭或法院审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