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权归属(Competence to Interpret Choice-of-Law Rules)
字数 1891 2025-12-21 06:11:09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权归属(Competence to Interpret Choice-of-Law Rules)

  1. 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当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需要依据本国国际私法(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本案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法律选择规则本身是法律规定,其用语可能模糊、抽象或存在多种理解可能。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的“侵权行为地”应如何解释?是指行为实施地,还是结果发生地,抑或两者皆可?解释权归属问题,核心在于:应由哪个主体、依据何种法律或方法来解释和界定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中的这些连结点、范围等构成要素? 这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基础且微妙的问题。

  2. 传统立场:依法院地法解释(Lex Fori Approach)
    这是国际私法中解释法律选择规则的主导原则。其理论依据在于:

    • 主权行为说:法律选择规则是法院地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行使立法主权的体现。因此,对其解释理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解释规则和原则。法官最熟悉本国的法律概念和解释方法。
    • 司法操作便利性: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先依照外国法的概念体系来解释本国冲突规范,这在逻辑和操作上都极为困难。按法院地法解释,能确保法律适用过程的连贯性和可预测性。
    • 定性(Characterization)的逻辑前提:在“定性”阶段,法官正是用法院地法的概念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类(如判定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这种思维习惯自然延伸到对冲突规范构成要件(如“合同”、“侵权”、“物之所在地”等)的解释上。
  3. 面临的挑战与例外情形
    尽管依法院地法解释是原则,但机械适用可能产生不合理的结果,主要挑战在于:

    • “外国法概念”的困境:有些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明确指向外国法律体系中的特定概念。例如,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里的“住所(domicile)”在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定义。如果僵硬地按法院地法解释“住所”,可能指向一个被继承人生前并无法律上归属感的地方,违背冲突规范的本意(即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属人法)。
    • “反致”制度的逻辑要求:反致制度(Renvoi)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在某些领域(如属人法),法院接受外国法(包括其冲突法)对其自身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的解释。如果完全排斥外国法对连结点的解释,反致在很多情况下将无法发生。
  4. 现代发展:功能性与自治性解释
    为克服上述弊端,理论和实践发展出更精细化的处理方式:

    • 功能性与比较法解释:对于冲突规范中通用的、或具有国际共识的法律概念(如“合同”、“婚姻”、“不动产”),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判例主张采用功能性或比较法的方法进行解释。即不拘泥于法院地法的狭隘定义,而是探究该概念在国际私法语境下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参考各国法律的共通理解来赋予其含义。这有助于实现判决的国际协调。
    • 区分“连结概念”与“范畴概念”
      • 范畴概念(Category Concepts):如“合同”、“侵权”、“物权”等,界定冲突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类型。对其解释,传统上依法院地法,但现代趋势倾向于采用更灵活、自治的方法。
      • 连结概念(Connecting Concepts):如“住所”、“国籍”、“惯常居所”、“行为地”等,是确定空间联系的连结点。对于这类概念,特别是当冲突规范明确指向某一外国法律体系时,可能出现“依该外国法解释”的例外。例如,在涉及身份能力的事项上,若冲突规范指向“国籍国法”,则判断某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应依据该国国籍法的规定。
  5. 解释权归属的实践影响与总结
    解释权归属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准据法的最终选定,从而决定案件的实体结果。总结其运作逻辑:

    • 基本原则: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以依法院地法解释为出发点,这是由冲突规范的国内法属性和司法便利性决定的。
    • 重要例外与软化:当冲突规范的目的明显指向某一外国法律体系的特定制度,且机械适用法院地法解释将导致荒谬或不公时,法院应考虑采用功能性、比较性解释,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对属人法连结点)接受外国法对该连结点自身定义的解释
    • 最终目标:解释活动服务于国际私法的根本目标——在尊重各国法律差异的前提下,为涉外法律关系寻找一个最恰当、最密切联系的准据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正与效率。

因此,“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在法院地法主导下,结合具体规范目的、连结点性质和国际协调需要,进行审慎权衡的司法裁量过程。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权归属(Competence to Interpret Choice-of-Law Rules) 基本概念与问题提出 当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需要依据本国国际私法(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本案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法律选择规则本身是法律规定,其用语可能模糊、抽象或存在多种理解可能。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的“侵权行为地”应如何解释?是指行为实施地,还是结果发生地,抑或两者皆可? 解释权归属 问题,核心在于: 应由哪个主体、依据何种法律或方法来解释和界定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则)中的这些连结点、范围等构成要素? 这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基础且微妙的问题。 传统立场:依法院地法解释(Lex Fori Approach) 这是国际私法中解释法律选择规则的 主导原则 。其理论依据在于: 主权行为说 :法律选择规则是法院地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行使立法主权的体现。因此,对其解释理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解释规则和原则。法官最熟悉本国的法律概念和解释方法。 司法操作便利性 :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之初,就先依照外国法的概念体系来解释本国冲突规范,这在逻辑和操作上都极为困难。按法院地法解释,能确保法律适用过程的连贯性和可预测性。 定性(Characterization)的逻辑前提 :在“定性”阶段,法官正是用法院地法的概念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类(如判定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这种思维习惯自然延伸到对冲突规范构成要件(如“合同”、“侵权”、“物之所在地”等)的解释上。 面临的挑战与例外情形 尽管依法院地法解释是原则,但机械适用可能产生不合理的结果,主要挑战在于: “外国法概念”的困境 :有些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明确指向外国法律体系中的特定概念。例如,继承依“被继承人 住所地法 ”。这里的“住所(domicile)”在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定义。如果僵硬地按法院地法解释“住所”,可能指向一个被继承人生前并无法律上归属感的地方,违背冲突规范的本意(即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属人法)。 “反致”制度的逻辑要求 :反致制度(Renvoi)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在某些领域(如属人法),法院接受外国法(包括其冲突法)对其自身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的解释。如果完全排斥外国法对连结点的解释,反致在很多情况下将无法发生。 现代发展:功能性与自治性解释 为克服上述弊端,理论和实践发展出更精细化的处理方式: 功能性与比较法解释 :对于冲突规范中通用的、或具有国际共识的法律概念(如“合同”、“婚姻”、“不动产”),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判例主张采用 功能性或比较法的方法 进行解释。即不拘泥于法院地法的狭隘定义,而是探究该概念在国际私法语境下的 核心功能和目的 ,参考各国法律的共通理解来赋予其含义。这有助于实现判决的国际协调。 区分“连结概念”与“范畴概念” : 范畴概念(Category Concepts) :如“合同”、“侵权”、“物权”等,界定冲突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类型。对其解释,传统上依法院地法,但现代趋势倾向于采用更灵活、自治的方法。 连结概念(Connecting Concepts) :如“住所”、“国籍”、“惯常居所”、“行为地”等,是确定空间联系的连结点。对于这类概念,特别是当冲突规范明确指向某一外国法律体系时,可能出现“ 依该外国法解释 ”的例外。例如,在涉及身份能力的事项上,若冲突规范指向“国籍国法”,则判断某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应依据该国国籍法的规定。 解释权归属的实践影响与总结 解释权归属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准据法的最终选定,从而决定案件的实体结果。总结其运作逻辑: 基本原则 :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以 依法院地法解释 为出发点,这是由冲突规范的国内法属性和司法便利性决定的。 重要例外与软化 :当冲突规范的 目的明显指向某一外国法律体系的特定制度 ,且机械适用法院地法解释将导致荒谬或不公时,法院应考虑采用 功能性、比较性解释 ,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对属人法连结点) 接受外国法对该连结点自身定义的解释 。 最终目标 :解释活动服务于国际私法的根本目标——在尊重各国法律差异的前提下,为涉外法律关系寻找一个 最恰当、最密切联系 的准据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正与效率。 因此,“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并非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在法院地法主导下,结合具体规范目的、连结点性质和国际协调需要,进行审慎权衡的司法裁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