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动态管理”
字数 1484 2025-12-21 06:31:57
社会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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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 概念:定点资格动态管理,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对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在其资格有效期内进行的持续性、常态化的监督、评估、考核与调整机制。其核心是打破资格“终身制”,建立基于协议和绩效管理的准入退出循环。
-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的动态管理规则,则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各地配套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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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的主要目的与原则
- 主要目的:
- 保障基金安全:通过持续监督,防止欺诈骗保、串换药品、盗刷社保卡等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法、合规使用。
- 提升服务质量:激励药店规范经营、改善服务、合理用药,提升参保人员的购药体验和医疗保障获得感。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优胜劣汰,促使定点药店网络布局更合理,服务能力与参保人员需求更匹配。
- 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协议管理、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并重。
- 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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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 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签订为期通常为1-3年的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权责、服务内容、药品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违约责任及动态考核标准等,是动态管理的核心依据。
- 日常监督与检查:
- 信息化监控: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实时监控药店的刷卡交易数据,分析是否存在异常交易(如短时间内大量刷卡、药品与疾病明显不符等)。
- 现场检查:社保经办机构或医保行政部门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核查药品“进、销、存”记录是否与医保结算数据一致,是否摆放、销售医保目录外商品串换刷卡,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履职等。
- 举报投诉核查:对参保人员、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线索进行核实处理。
- 年度/定期考核评估:
- 依据协议设定量化考核指标,通常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如信息系统对接、药品管理)、服务质量(如购药环境、药师服务)、基金使用效能(如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处方审核规范性)、参保人满意度等。
- 考核结果一般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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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动态管理结果的处理措施
- 对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续签服务协议,享受定点资格。部分地区对考核优秀者可能在结算、预留金返还等方面给予激励。
- 对存在违约或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即动态调整):
- 约谈与限期整改:对一般性违约行为,经办机构可约谈药店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
- 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对情节较重或未按时整改的,可暂停其医保结算服务一段时间(如1-6个月),期间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解除服务协议(退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如:伪造处方、盗刷空刷、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等,经办机构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 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及欺诈骗保等行为,除解除协议外,还将追回医保基金,处以罚款,并可能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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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的意义与影响
- 对医保管理体系:实现了从重准入向准入与过程管理并重的转变,提升了精细化管理水平。
- 对定点零售药店:形成了持续的监督压力和发展动力,促使其将合规经营和优质服务内化为核心竞争力。
- 对参保人员:有效维护了其医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安全,并间接促进了更规范、更便捷的购药服务环境。
总之,“定点资格动态管理”是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守护了医保基金的“救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