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股权代持
字数 1472 2025-12-21 08:01:56

经济法中的股权代持

第一步:理解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持股”或“代持股份”,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记载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的一种股权安排。其核心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的委托或信托关系,对外则表现为名义出资人是公司的合法股东。

第二步:剖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内容与效力

  1. 代持协议:这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文件。一份有效的代持协议通常应明确约定: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身份。
    • 代持的股份数量、公司名称。
    • 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
    • 投资权益(分红、增值等)的归属。
    • 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的具体授权或限制。
    • 名义股东的报酬(如有)及违约责任。
  2. 法律效力
    • 内部效力: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下,代持协议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外部效力: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外部债权人而言,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被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步: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与风险

  1.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 权利:依据代持协议享有投资权益的请求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请求“显名”,变更为登记股东。
    • 风险: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滥用表决权;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其名下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认可其股东身份,导致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2. 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
    • 义务:根据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人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将收取的投资收益转交给实际出资人。
    • 风险:需对外承担股东义务,如在公司出资不实、清算等情况下,可能被要求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其内部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面临实际出资人无清偿能力的风险。

第四步:探讨股权代持在公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显名化”
实际出资人欲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正式股东,即“显名化”,需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要件通常包括:

  1. 实际出资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
  2.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关键。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认可其行使股东权利,可视为同意。
  3. 无导致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五步:分析特定领域对股权代持的规制与限制
股权代持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受到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金融、证券领域: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为保障金融安全、监管有效和信息披露真实,相关法律法规通常禁止股权代持。
  2. 外商投资领域:为规避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或审批要求的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3. 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特定主体:为规避禁止经商规定的代持协议无效。

第六步:梳理股权代持纠纷的常见类型与司法处理原则
常见纠纷类型包括:投资权益归属纠纷、显名化纠纷、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引发的纠纷、债权人执行股权引发的纠纷等。
司法处理中,法院一般坚持 “双重标准,区分内外” 的原则:

  • 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关系时,以 代持协议约定 为准。
  • 在处理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以 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为准,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对于特殊领域的代持,则审查其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经济法中的股权代持 第一步:理解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持股”或“代持股份”,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记载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的一种股权安排。其核心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的委托或信托关系,对外则表现为名义出资人是公司的合法股东。 第二步:剖析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内容与效力 代持协议 :这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文件。一份有效的代持协议通常应明确约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身份。 代持的股份数量、公司名称。 实际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 投资权益(分红、增值等)的归属。 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的具体授权或限制。 名义股东的报酬(如有)及违约责任。 法律效力 : 内部效力 :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下,代持协议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 外部效力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外部债权人而言,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义股东被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步: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与风险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 权利 :依据代持协议享有投资权益的请求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请求“显名”,变更为登记股东。 风险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滥用表决权;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其名下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认可其股东身份,导致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 : 义务 :根据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人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将收取的投资收益转交给实际出资人。 风险 :需对外承担股东义务,如在公司出资不实、清算等情况下,可能被要求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使其内部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面临实际出资人无清偿能力的风险。 第四步:探讨股权代持在公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显名化” 实际出资人欲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正式股东,即“显名化”,需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要件通常包括: 实际出资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 。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这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关键。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并认可其行使股东权利,可视为同意。 无导致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 第五步:分析特定领域对股权代持的规制与限制 股权代持在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受到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其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金融、证券领域 :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为保障金融安全、监管有效和信息披露真实,相关法律法规通常禁止股权代持。 外商投资领域 :为规避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或审批要求的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特定主体 :为规避禁止经商规定的代持协议无效。 第六步:梳理股权代持纠纷的常见类型与司法处理原则 常见纠纷类型包括:投资权益归属纠纷、显名化纠纷、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引发的纠纷、债权人执行股权引发的纠纷等。 司法处理中,法院一般坚持 “双重标准,区分内外” 的原则: 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关系时,以 代持协议约定 为准。 在处理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以 工商登记公示信息 为准,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对于特殊领域的代持,则审查其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