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字数 1620 2025-12-21 08:38:52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1. 核心概念界定
    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是指在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即“解释之通则”和“解释之补充资料”)进行条约解释时,第32条所指的那些资料。其核心功能是证实(confirm)由适用第31条所得出的解释含义,或在特定条件下确定(determine)含义。它本身并非主要的解释依据,而是辅助性、补充性的工具。

  2. 法律依据与适用前提
    此项规则的权威法律渊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该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其适用遵循严格的两阶段流程:必须首先适用第31条(包括条约约文、上下文、目的宗旨及嗣后协定与实践等)进行解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诉诸第32条:(1)为“证实”已得出的解释;(2)因解释结果意义不明、难解、荒谬或不合理,而需要“确定”其意义。

  3. 主要类型与内容
    补充资料主要分为两大类:

    • 条约的准备资料:指在条约起草和谈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例如:谈判各方的会议记录、纪要、工作文件、草案及修正案、起草委员会的报告、在谈判中提交的备忘录、以及条约通过时的会议最终文件等。这些资料反映了条约条款的演变过程和缔约各方的原始意图。
    • 缔约之情况:指缔结条约时的整体背景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关系状况、促使条约缔结的特定事件或问题、以及缔约各方公开表明的、为对方所了解的共同理解或期待。它比准备资料的范围更广,更具背景性。
  4. 性质、功能与使用限制
    补充资料具有辅助性和从属性。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反复强调,条约解释应主要依据第31条所载的客观因素(特别是约文用语)。准备资料等补充资料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原因在于:它们可能不完整、不公开、或仅反映某一方的立场,过度依赖可能损害条约约文本身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有悖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因此,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补充资料用作“证实”工具,而非首要的“确定”工具。

  5. 与国际司法实践的结合
    通过案例可以更具体地理解其应用。在“领土争端(利比亚/乍得)”案中,国际法院在依据条约约文和上下文得出明确结论后,查阅了相关殖民时期的文件作为补充资料,用以“证实”其根据第31条得出的解释。而在“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中,关于1890年英德条约中“河道主航道”一词的解释,法院在适用第31条后认为含义已清晰,故判定无需借助准备资料。这体现了法院对使用补充资料所持的审慎态度。

  6.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必须将其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述的“解释之通则”要素明确区分:

    • 与“上下文”的区别:第31条的“上下文”范围明确,包括条约序言、附件、与缔结条约相关的所有协定和文书。而补充资料(特别是准备资料)是条约缔结过程中产生的,通常不被视为“上下文”的一部分。
    • 与“嗣后协定与实践”的区别:第31条中的“嗣后协定与实践”是条约生效后的行为,本身是解释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补充资料是条约缔结时或缔结前的资料,属于解释的补充手段。两者在时间点和法律效力层级上存在根本不同。
  7. 在现代条约解释中的价值与争议
    其价值在于,当依据通常方法解释陷入困境时,提供了一条探寻缔约方共同意图的历史途径,有助于解决某些因用语模糊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解释争议。然而,其争议始终存在:一派主张应更积极地利用补充资料以确保解释符合缔约原意;另一派则坚持严格的约文主义,认为过度依赖历史资料会削弱条约在当前国际关系中的适应性和效力。这种张力反映了条约解释中“意图说”与“文本说”的深层理论分歧,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框架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文本为基础、兼顾意图和目的的平衡方法,并将补充资料置于恰当的辅助地位。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核心概念界定 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是指在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即“解释之通则”和“解释之补充资料”)进行条约解释时,第32条所指的那些资料。其核心功能是 证实 (confirm)由适用第31条所得出的解释含义,或在特定条件下 确定 (determine)含义。它本身并非主要的解释依据,而是辅助性、补充性的工具。 法律依据与适用前提 此项规则的权威法律渊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该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乙)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其适用遵循严格的 两阶段流程 :必须首先适用第31条(包括条约约文、上下文、目的宗旨及嗣后协定与实践等)进行解释。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诉诸第32条:(1)为“证实”已得出的解释;(2)因解释结果意义不明、难解、荒谬或不合理,而需要“确定”其意义。 主要类型与内容 补充资料主要分为两大类: 条约的准备资料 :指在条约起草和谈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例如:谈判各方的会议记录、纪要、工作文件、草案及修正案、起草委员会的报告、在谈判中提交的备忘录、以及条约通过时的会议最终文件等。这些资料反映了条约条款的演变过程和缔约各方的原始意图。 缔约之情况 :指缔结条约时的整体背景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国际关系状况、促使条约缔结的特定事件或问题、以及缔约各方公开表明的、为对方所了解的共同理解或期待。它比准备资料的范围更广,更具背景性。 性质、功能与使用限制 补充资料具有 辅助性和从属性 。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反复强调,条约解释应主要依据第31条所载的客观因素(特别是约文用语)。准备资料等补充资料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原因在于:它们可能不完整、不公开、或仅反映某一方的立场,过度依赖可能损害条约约文本身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有悖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因此,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补充资料用作“证实”工具,而非首要的“确定”工具。 与国际司法实践的结合 通过案例可以更具体地理解其应用。在“领土争端(利比亚/乍得)”案中,国际法院在依据条约约文和上下文得出明确结论后,查阅了相关殖民时期的文件作为补充资料,用以“证实”其根据第31条得出的解释。而在“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中,关于1890年英德条约中“河道主航道”一词的解释,法院在适用第31条后认为含义已清晰,故判定无需借助准备资料。这体现了法院对使用补充资料所持的审慎态度。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必须将其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述的“解释之通则”要素明确区分: 与“上下文”的区别 :第31条的“上下文”范围明确,包括条约序言、附件、与缔结条约相关的所有协定和文书。而补充资料(特别是准备资料)是条约缔结 过程 中产生的,通常不被视为“上下文”的一部分。 与“嗣后协定与实践”的区别 :第31条中的“嗣后协定与实践”是条约 生效后 的行为,本身是解释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补充资料是条约 缔结时或缔结前 的资料,属于解释的补充手段。两者在时间点和法律效力层级上存在根本不同。 在现代条约解释中的价值与争议 其价值在于,当依据通常方法解释陷入困境时,提供了一条探寻缔约方共同意图的历史途径,有助于解决某些因用语模糊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解释争议。然而,其争议始终存在:一派主张应更积极地利用补充资料以确保解释符合缔约原意;另一派则坚持严格的约文主义,认为过度依赖历史资料会削弱条约在当前国际关系中的适应性和效力。这种张力反映了条约解释中“意图说”与“文本说”的深层理论分歧,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框架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文本为基础、兼顾意图和目的的平衡方法,并将补充资料置于恰当的辅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