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预期利益”损失认定与计算)
字数 1748 2025-12-21 10:30:25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预期利益”损失认定与计算)
第一步:理解“预期利益”损失的基本概念
预期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是合同法与仲裁实践中的核心概念。它指在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本应获得但因对方违约而未能实现的未来财产增值收益。与“信赖利益”(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和“返还利益”(防止不当得利)不同,预期利益着眼于未来,旨在使非违约方的经济状况达到“如同合同被履行”的状态。在仲裁中,主张预期利益损失是守约方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步:仲裁庭认定预期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前提
仲裁庭并非当然支持所有预期利益损失的索赔。认定其具有可赔偿性,需满足一系列前提条件,这些也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必须审查和说理的重点:
- 违约事实的确认:首先必须仲裁庭已认定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这是索赔的基础。
- 因果关系:必须证明违约行为与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损失应是违约在通常情形下自然、很可能导致的结果,而非过于遥远或偶然。
- 可预见性:根据《合同法》或相关准据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损失必须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后果。仲裁庭会考察当事人的商业身份、合同标的、行业惯例等来判断可预见性。
- 确定性(非臆测性):主张的损失必须具有合理的确定性,而非基于纯粹猜测或可能。这通常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但标准可能低于“高度盖然性”,尤其是在计算阶段。
- 减损义务: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仲裁庭不予支持。
第三步:预期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适用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需根据案件类型和证据情况,选择并阐述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
- 差额法(对比法):最常用。将合同如约履行时守约方的财产状况与违约后实际状况进行比较。例如,在货物买卖仲裁中,计算合同价格与实际转售价格(或市场时价)之间的差额。
- 预期收益法:适用于长期合同或投资合同。计算合同剩余履行期内本可获得的净利润。仲裁庭需仔细审查财务预测、预算、商业计划、以往利润记录等证据的可靠性,并可能考虑市场风险、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进行折扣调整。
- 机会损失法:适用于违约导致守约方丧失了与其他方订约获利机会的情形。仲裁庭需评估该机会的真实性、价值实现的可能性(通常以一个百分比表示),并据此计算损失。这种方法对证据和说理要求极高。
- 类比推算法:当缺乏直接财务数据时,参考可比交易、类似项目、行业标准或专家评估报告来推算预期利益。
第四步:仲裁庭在计算中对不确定性的处理与裁量
预期利益的核心难题在于其未来属性带来的不确定性。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必须展示其如何处理这种不确定性:
- 证据标准:普遍采用“合理确定性”标准,而非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或一般民事的“高度盖然性”。守约方只需提供足以使仲裁庭合理估计损失范围的证据即可。
-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证据支持损失存在但具体数额难以精确计算时,仲裁庭可基于已有证据、逻辑推理和公平原则行使裁量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确定损失数额。裁决书必须阐明裁量的依据和推理过程。
- 减轻因素的考量:仲裁庭会主动考虑税费、未来必须支出的成本、市场风险、经济周期等可能减损净收益的因素,对主张的毛损失进行扣减,以确定净预期利益损失。
- 举证责任转移:一旦守约方提供了损失存在的初步合理证据,并就计算基础进行了说明,如果违约方主张损失应更低或不存在,其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五步:裁决书中的说理与格式要求
一份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认定的优秀裁决书部分应包含:
- 法律与合同基础:阐明支持预期利益赔偿的法律规定(准据法)和合同条款。
- 事实认定:清晰陈述与损失认定相关的关键事实,特别是违约行为、合同性质、市场情况、当事人沟通记录等。
- 可赔偿性分析:逐步论证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确定性等要件的满足情况。
- 计算方法的选择与理由:明确说明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及原因,并详述计算所依据的各项数据、证据及其采信与否的理由。
- 计算过程的展示:以清晰、可验证的方式列明计算公式、参数和步骤。对于裁量部分,明确说明裁量的考量因素和逻辑。
- 最终裁决:得出一个具体、明确的赔偿数额,并计入裁决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