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xxx
字数 1725 2025-12-21 12:27:59

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xxx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这一词条,确保您能清晰理解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运作机制和法律意义。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针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组织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等)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作为结案方式或从宽处罚考量因素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核心特点是“刑民交织”,调解工作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处理的是民事赔偿问题。

第二步:调解的启动与适用阶段

  1. 启动方式: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它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建议并主持,也可以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任何一方申请而启动。法官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通常会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2. 适用阶段:调解可以贯穿于刑事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中,但主要集中在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后至宣判前这一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或“和解”,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调解,而是促成双方和解,其协议需要在审判阶段经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步:调解的核心原则
调解必须严格遵循三大原则,缺一不可:

  1. 自愿原则:这是调解的灵魂。必须确保原告人(被害人方)和被告人都是在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强迫、威胁或欺诈的情况下同意调解并接受调解方案的。法院不能“以判压调”。
  2.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协议不能约定“以钱买刑”(即用赔偿直接交换刑事责任的减免),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应基本合理。
  3.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法院主持调解,应当在基本查清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和稀泥”。这有助于确保调解协议的公平性。

第四步:调解的具体程序与内容

  1. 主持者: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主持。
  2. 参与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对被告人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参与。被害人本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不愿或不能出庭的,其代理人可参与。
  3. 调解内容:核心是物质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通常不能作为调解内容。赔偿的方式、数额、履行期限是协商的重点。
  4. 协议效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步:调解成功后的法律效果

  1. 对民事部分
    • 结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调解书生效而终结,原告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 执行力: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对刑事部分
    • 量刑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甚至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 并非“花钱赎罪”:必须明确,赔偿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非直接折抵刑罚。是否从轻、从轻多少,仍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决定。

第六步:调解不成与后续处理
如果双方分歧过大,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判决将依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损失证据,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在刑事诉讼框架内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机制。它通过法官的居中斡旋,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使被告人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给予被告人谅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xxx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这一词条,确保您能清晰理解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运作机制和法律意义。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定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针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 物质损失 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组织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等)进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作为结案方式或从宽处罚考量因素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核心特点是“刑民交织”,调解工作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但处理的是民事赔偿问题。 第二步:调解的启动与适用阶段 启动方式 :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它可以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建议并主持 ,也可以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任何一方申请 而启动。法官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通常会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适用阶段 :调解可以贯穿于刑事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程序中,但主要集中在一审的 法庭辩论终结后至宣判前 这一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或“和解”,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调解,而是促成双方和解,其协议需要在审判阶段经法院审查确认。 第三步:调解的核心原则 调解必须严格遵循三大原则,缺一不可: 自愿原则 :这是调解的灵魂。必须确保原告人(被害人方)和被告人都是在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强迫、威胁或欺诈的情况下同意调解并接受调解方案的。法院不能“以判压调”。 合法原则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协议不能约定“以钱买刑”(即用赔偿直接交换刑事责任的减免),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应基本合理。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主持调解,应当在基本查清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和稀泥”。这有助于确保调解协议的公平性。 第四步:调解的具体程序与内容 主持者 :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 合议庭或承办法官 主持。 参与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对被告人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参与。被害人本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不愿或不能出庭的,其代理人可参与。 调解内容 :核心是 物质损失赔偿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通常不能作为调解内容。赔偿的方式、数额、履行期限是协商的重点。 协议效力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步:调解成功后的法律效果 对民事部分 : 结案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调解书生效而终结,原告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执行力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刑事部分 : 量刑情节 :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是重要的 酌定量刑情节 。法院在判决时, 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 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甚至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并非“花钱赎罪” :必须明确,赔偿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非直接折抵刑罚。是否从轻、从轻多少,仍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决定。 第六步:调解不成与后续处理 如果双方分歧过大,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法院应当及时 判决 。不能久调不决。判决将依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损失证据,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是在刑事诉讼框架内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机制。它通过法官的居中斡旋,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促使被告人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害人给予被告人谅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