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
字数 1448 2025-12-21 12:59:44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了解“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这一概念。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定位

  • 定义: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是条约解释的一种“补充资料”。它主要指在条约缔结过程中,为条约的起草、谈判和最终确定而形成的一系列记录、文件和陈述。其核心目的是探明条约各缔约国在缔结条约时的“共同意图”。
  • 法律渊源: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该条规定,为证实适用第31条(解释之通则)所得之意义,或遇依第31条所作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 定位:准备工作是解释的“补充”手段,而非“主要”手段。它从属于第31条规定的“解释之通则”(即善意解释、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宗旨、嗣后实践等)。

第二步: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准备工作材料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1. 谈判记录:各国代表在起草和谈判条约会议上的正式发言、辩论记录。
  2. 条约草案:条约在最终定稿前经历的各次修改草案及其比较。
  3. 起草委员会报告:条约起草或修订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其中可能说明条款的意图或妥协过程。
  4. 全权证书与会议纪要:与条约缔结直接相关的程序性文件。
  5. 单方声明记录:一国在缔约时作出的、并被其他缔约方接受或记录在案的单方声明,用以阐明其对某条款的理解。

第三步:准备工作在解释中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其作用具体分为两类:

  1. 证实功能:当运用第31条的解释通则(文本、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已经得出一个明确的解释结论时,可以借助准备工作材料来“证实”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这是准备工作最常见和争议较小的用途。
  2. 确定功能: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求助于”准备工作来确定条约条款的意义:
    • 意义不明或难解:按第31条解释后,含义仍然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
    • 导致荒谬或不合理结果:按第31条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明显荒谬或不合理。
    • 意义无法确定:仅凭第31条无法确定其意义。

第四步:使用准备工作的限制与注意事项
由于其补充性地位,在运用准备工作时存在重要限制:

  1. 不得优先于约文:准备工作不能用来推翻或优先于条约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的起点和核心始终是条约文本本身。
  2. 需证明“共同意图”:准备工作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而非仅仅是某一方或几方的单方面意图或主观愿望。仅记录某一国立场的材料证明力较弱。
  3. 材料可获性与真实性:相关准备工作材料必须是可公开获取且真实可靠的。秘密谈判记录通常不能作为解释依据。
  4. 谨慎使用原则: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对使用准备工作通常持谨慎态度,避免因过度依赖谈判历史而损害条约文本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第五步:实践中的运用与示例

  • 典型案例:在国际法院的诸多案件中,如“领土争端案”、“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中,法院都援引了缔约时的外交信函、会议记录等准备工作材料,来证实或澄清根据约文和上下文得出的解释。
  • 与“嗣后实践”的区别:准备工作关注的是“缔约时”的意图;而“嗣后实践”关注的是条约“生效后”各缔约国的行为所确立的对条约的共识。两者是不同时期的解释资料。

总结: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是探寻条约缔约方共同意图的历史性证据,它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框架下扮演着严格受限的补充角色。其使用必须遵循法定顺序和条件,核心目的是服务于对条约约文的善意解释,而不能削弱条约文本自身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国际法上的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了解“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这一概念。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定位 定义 :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是条约解释的一种“补充资料”。它主要指在条约缔结过程中,为条约的起草、谈判和最终确定而形成的一系列记录、文件和陈述。其核心目的是探明条约各缔约国在缔结条约时的“共同意图”。 法律渊源 :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该条规定,为证实适用第31条(解释之通则)所得之意义,或遇依第31条所作解释而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定位 :准备工作是解释的“补充”手段,而非“主要”手段。它从属于第31条规定的“解释之通则”(即善意解释、通常意义、上下文、目的宗旨、嗣后实践等)。 第二步: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准备工作材料形式多样,主要包括: 谈判记录 :各国代表在起草和谈判条约会议上的正式发言、辩论记录。 条约草案 :条约在最终定稿前经历的各次修改草案及其比较。 起草委员会报告 :条约起草或修订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其中可能说明条款的意图或妥协过程。 全权证书与会议纪要 :与条约缔结直接相关的程序性文件。 单方声明记录 :一国在缔约时作出的、并被其他缔约方接受或记录在案的单方声明,用以阐明其对某条款的理解。 第三步:准备工作在解释中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其作用具体分为两类: 证实功能 :当运用第31条的解释通则(文本、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已经得出一个明确的解释结论时,可以借助准备工作材料来“证实”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这是准备工作最常见和争议较小的用途。 确定功能 :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求助于”准备工作来确定条约条款的意义: 意义不明或难解 :按第31条解释后,含义仍然模糊不清或难以理解。 导致荒谬或不合理结果 :按第31条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明显荒谬或不合理。 意义无法确定 :仅凭第31条无法确定其意义。 第四步:使用准备工作的限制与注意事项 由于其补充性地位,在运用准备工作时存在重要限制: 不得优先于约文 :准备工作不能用来推翻或优先于条约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的起点和核心始终是条约文本本身。 需证明“共同意图” :准备工作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缔约各方的“共同意图”,而非仅仅是某一方或几方的单方面意图或主观愿望。仅记录某一国立场的材料证明力较弱。 材料可获性与真实性 :相关准备工作材料必须是可公开获取且真实可靠的。秘密谈判记录通常不能作为解释依据。 谨慎使用原则 :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对使用准备工作通常持谨慎态度,避免因过度依赖谈判历史而损害条约文本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第五步:实践中的运用与示例 典型案例 :在国际法院的诸多案件中,如“领土争端案”、“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中,法院都援引了缔约时的外交信函、会议记录等准备工作材料,来证实或澄清根据约文和上下文得出的解释。 与“嗣后实践”的区别 :准备工作关注的是“缔约时”的意图;而“嗣后实践”关注的是条约“生效后”各缔约国的行为所确立的对条约的共识。两者是不同时期的解释资料。 总结 :条约解释的准备工作,是探寻条约缔约方共同意图的历史性证据,它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框架下扮演着严格受限的补充角色。其使用必须遵循法定顺序和条件,核心目的是服务于对条约约文的善意解释,而不能削弱条约文本自身的权威性和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