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声明
字数 1373 2025-12-21 13:05:00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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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证据声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支持其事实主张,向法院明确陈述其意图使用的证据方法(即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如书证、物证、证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程序性行为。其核心在于“声明”证据的存在及其证明目的,并启动法院的证据调查程序。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辩论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体现。 -
声明的对象与内容
- 声明对象:必须是具体的“证据方法”,而非抽象的“证据事实”。当事人不能仅仅声称“我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而必须具体声明是何种证据,例如:“申请法院向某银行调取编号为XXX的账户交易流水(书证)”,或“申请传唤证人张三出庭作证,证明合同签订过程”。
- 声明内容:通常包括:(1)指明证据的具体种类和名称;(2)说明证据的来源或持有人;(3)阐明该证据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明对象)。声明内容应达到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能够明确识别并准备回应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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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时间与程序
- 一般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声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这通常是在一审的举证时限内完成。逾期声明可能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除非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范畴。
- 声明方式:通常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可通过提交证据清单的方式进行概括性声明;在庭审调查阶段,则在法庭主持下,就每一项待调查的证据进行具体声明和说明。
- 程序衔接:证据声明是证据调查的前提。当事人声明证据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经审查准许后,才进入具体的证据调查环节,如组织质证、进行鉴定、通知证人出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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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证据声明是当事人履行其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责任)的必经步骤和外在表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通过有效的证据声明,将其掌握的、能够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提交到诉讼程序中,使之成为法院调查和认定的对象。如果当事人仅持有证据但不作声明,或声明不明确、不具体,将可能导致其主张因无证据支持而无法被法院采信,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证据声明是连接举证责任实体内容与诉讼程序的关键桥梁。 -
特殊情形与法律效果
- 证据声明命令:在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持有,声明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等证据声明命令,请求法院责令持有人提出该证据。此时,当事人的“声明”表现为一项具体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发出命令后,证据提出义务人必须履行,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法院可认定申请方关于该证据内容的主张为真实)。
- 声明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处理:法院对声明不明确的证据,可行使释明权,要求声明方予以补充说明。经释明后仍不明确的,法院可不予调查。
- 撤回声明:在法院调查完毕前,声明方通常可以撤回其证据声明。但一旦撤回,该证据即不再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 与证据交换的关系: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并互相交换,本身就是一种集中的、书面的证据声明过程,其法律效果与当庭声明相同。
综上,证据声明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它将当事人私下的证据准备活动,正式引入到法庭公开的调查程序之中,确保了诉讼的攻击防御能够围绕具体的证据材料展开,是保障程序公正和事实查明的基础。